§§   新寬 專屬部落格

總 覽版 務政 經健康醫療軍 武理 財文 化藝 文科 技台灣的美旅 遊PISA娛 樂鄉 土公 民認 同副 刊哈 啦范氏網
竹縫
視界
耳聾
世界
泰伯
觀點
Joy
隨筆
哈利
天地
Jerry C
鳥 世 界
射水魚
天 空
討海人
鏡 頭
嘻笑
人間
詩情
畫藝
老工仔
思 維
網網
相連
歷史
庫存

※市警局有權不准 「倒扁」的集會遊行活動

發表:新寬 2006-09-22 23:43:36 閱覽數:7914 (IP: ) T 2065_R 0 引 用


依憲政觀點而言…。


回應:竹根 2006-09-23 00:27:53 (IP: ) T 2065_R 1 引 用
有權不准,有權准,

准時要負維持秩序責任,

不能把維持秩序的責任推卸

回應:洪雅 2006-09-23 20:57:49 (IP: ) T 2065_R 2 引 用
嗯嗯 夠清楚

返回 時事分區 返回 新寬 專屬部落格  ▲往上  

回  應  意  見  主  題

意見主題:【※市警局有權不准 「倒扁」的集會遊行活動

跟 貼 勿 偏 離 主 題!

貼文請用Big5碼。

姓 名:

回應內容:

      

總 覽版 務政 經健康醫療軍 武理 財文 化藝 文科 技台灣的美旅 遊PISA娛 樂鄉 土公 民認 同副 刊哈 啦范氏網
竹縫
視界
耳聾
世界
泰伯
觀點
Joy
隨筆
哈利
天地
Jerry C
鳥 世 界
射水魚
天 空
討海人
鏡 頭
嘻笑
人間
詩情
畫藝
老工仔
思 維
網網
相連
歷史
庫存

* 討論區內之言論,不代表本園之立場,一切法律責任仍由發言者本人負責
* 如果您有任何不當言論,本園有權決定是否保留您所送貼的意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