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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產的稅負

發表:竹根 2007-09-16 03:36:30 閱覽數:17232 (IP: ) T 2398_R 0 引 用
善用優惠稅率 地價稅省五倍 ╱梁任瑋 2007-09-15 00:33

小心你的地價稅比鄰居「貴」!北區房屋不動產理財研究員江怡慧提醒,善用地價稅優惠稅率,最少能夠節省五倍的地價稅。

地價稅將在11月開徵,依法應於開徵前40天申請才能享有優惠稅率,因逢中秋連續假期,今年延至9月26日前提出申請,即可適用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否則就要等到明年才能適用。

土地稅法規定,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的適用條件為:一、土地所有權人、配偶或直系親屬設籍;二、申請當時無出租或供營業使用。

三、土地所有權人申請適用自用住宅優惠稅率土地面積,都市土地以三公畝(90.75坪)為限,非都市土地以七公畝(211.75坪)為限;四、土地所有權人、配偶及未成年之受扶養親屬設籍者,以一處為限。

如果上述條件都符合時,只要在每年9月22日前送件,就可享有地價稅自用住宅優惠稅率,稅率為公告地價總額的千分之二。否則即以一般住宅基本稅率千分之十計算,所繳地價稅費的差額幅度高達五倍。

當然,超過累進起點地價者,其稅率將更高,分別為千分之十五至千分之五十五等五段累進稅率,所能節省的幅度更不只是五倍而已。

江怡慧說,自用住宅用地規定並不以一戶為限,如果是直系親屬設有戶籍,如父母、岳父母,或是子女設籍,只要不是未成年受扶養親屬,且土地上沒有其他非直系親屬的戶籍,就可以申辦。

例如,所有權人有三戶房屋,土地面積合計不超過90.75坪,房屋均由直系親屬設戶籍,則三戶均可適用優惠稅率,稅額馬上可以明顯降低。

江怡慧強調,依土地稅法規定,地價稅是以土地所有權人在縣市轄區內核列歸戶冊的地價總額,計算應繳地價稅,不論土地有幾筆,地價稅單僅有一張,在選定申請的土地時,應以土地面積較大或公告地價金額較高的土地為優先,優惠才會較多。

雖說地價稅稅額並不多,但經年累月累積下來,依舊是筆不小的開銷,北區房屋提醒納稅義務人,把握自用住宅優惠稅率申請時機,不要讓自身的權益睡著了。
http://news.yam.com/udn/fn/200709/20070915743369.html

回應:竹根 2007-10-17 17:05:20 (IP: ) T 2398_R 1 引 用
移轉土地給子女,以買賣或贈與方式申報稅負較輕? 2007/10/17 11:00

近日常有民眾詢問想要將名下所有土地移轉給子女,到底應以何種方式申報土地增值稅才能減輕稅負?新竹市政府稅捐稽徵處指出,土地申報移轉無論是用買賣或用贈與方式,應繳納的土地增值稅都是一樣的。

新竹市稅捐稽徵處表示,計算應繳納土地增值稅的稅率,分為一般用地稅率及自用住宅稅率,一般用地稅率,依漲價倍數不同稅率分別為20%、30%、40%;另自用住宅稅率為10%。

新竹市稅捐稽徵處進一步表示,一般案件民眾申報時在買賣或贈與兩種方式中無論是選擇任何一種,稅捐機關核算土地增值稅的稅率都相同。但是民眾特別應注意以下兩點:一、以贈與方式移轉土地並不能適用申請一生一次自用住宅優惠稅率。二、要移轉的土地,如果曾經申請重購土地退還土地增值稅而仍在5年列管期間者,當時已退還的土地增值稅稅款也將依規被追繳。如有任何土地增值稅、契稅疑義,歡迎民眾撥打03-5225161轉329-332洽詢。
http://www.ettoday.com/2007/10/17/122-2173352.htm

回應:竹根 2009-02-13 00:14:52 (IP: ) T 2398_R 2 引 用
10年前自用住宅戶籍遷出 被追5年稅
自用住宅稅率與一般住宅稅率課稅金額不同,戶籍如果不在自用住宅內,小心會被追繳費用。(記者葉永騫攝)

〔記者葉永騫/東港報導〕自用住宅如果戶籍遷出,小心被罰補稅。一名陳姓男子因為戶籍遷出自用住宅,10年後竟被屏東縣稅務局查出,並通知補稅5年,該名男子批評簡直是惡法,但稅務局表明,異動遷出自用住宅規定要通報,因為最高僅罰5年,才沒有追繳10年稅款。
http://www.libertytimes.com.tw/2009/new/feb/12/today-south12.htm

回應:竹根 2009-04-02 15:26:22 (IP: ) T 2398_R 3 引 用
國稅局指出,納稅義務人的財產,如果是經由法院拍賣,納稅義務人要主張拍賣結果無財產交易所得,除了要提出交易時的成交價額,以及成本費用的證明文件之外,若未保留買進契約書及相關證明文件,還是可以依建物謄本記載,證明購置房屋是以貸款支付,且拍賣價額未達抵押權額,免課財產交易所得。

回應:竹根 2009-04-02 15:28:28 (IP: ) T 2398_R 4 引 用
法拍屋賤賣低於房貸 免課財產交易所得稅 中廣 更新日期:2009/04/02 08:35

房屋都被拍賣了,竟然還收到補稅單!法拍屋愈來愈多,原屋主最好能聰明舉証,可以避免被課稅。舉例來說,拍定價格五百萬,低於原始房貸八百萬,因為還房貸都不夠了,原屋主不會被課財產交易所得稅;如果能出示原始的購屋契約,例如一千萬,証明法拍反而產生虧損,未來三年,可以用來扣抵財產交易所得。(張雅惠報導)
http://tw.news.yahoo.com/article/url/d/a/090402/1/1h4ew.html

回應:竹根 2009-05-05 11:35:15 (IP: ) T 2398_R 5 引 用
賣屋節稅篇》所得低按實際申報 賠售可列報扣抵
2009-05-05 02:58:04 卡優新聞 張中昌


賣屋節稅篇》所得低按實際申報 賠售可列報扣抵   時節已經進入五月的報稅季,如何節稅已成為納稅人熱門話題。房仲業者提醒,不動產的交易或出租、承租行為,在綜所稅申報時都有節稅的方式,納稅義務人除必須瞭解稅法相關規定外,也要著手準備相關的證明文件,才能在所得稅申報上,為自己爭取到最有利的節稅空間。

  首先,從賣房子的屋主角度來看,最單純情況是因售屋產生所得,而最簡單的申報方法,就是以「房屋評定現值」的固定比率計算出售屋所得。舉例說明,當一棟房屋位於台北市,房屋評定現值為100萬元,依財政部公告出售的房屋財產交易所得標準為29%,在申報所得時就需填寫財產交易所得為29萬元。

  不過,若是出售房屋的實際價格減去取得成本及移轉費用,計算出的財產交易所得較低,並能提供相關證明文件,也可以選擇按實際發生的價額申報。

  永慶房屋契約部經理陳俊宏解釋,所謂「取得成本」是指取得房屋的價金與購入房屋,達可使用狀態前一切必要費用,包括契稅、印花稅、代書費、規費、仲介費等,以及在房屋所有權移轉登記完成前,向金融機構貸款購屋的利息暨取得房屋所有權後至出售前,支付能增加房屋價值或效能非2年內所能耗竭的增置、改良或修繕費,而「移轉費用」則包括仲介費、廣告費、清潔費及搬運費等。

  也就是說,屋主當初購屋時,付出的相關稅費、仲介費和代書費等,以及購屋之後的裝修費用,加上購屋之前付出的利息,如果能夠提供相關證明文件,都可以扣抵。

  此外,陳俊宏表示,如果屋主是以低價賠售,則依據所得稅法規定,財產交易損失可扣抵當年度的財產交易所得,且當年度不夠扣扺,可以在之後三年的財產交易所得扣除,所以最好先將買進和賣出的相關文件準備齊全,做為報稅時列報扣除的憑證。
http://news.pchome.com.tw/finance/cardu/20090505/index-12414634842600941003.html

回應:竹根 2009-12-12 13:20:30 (IP: ) T 2398_R 6 引 用
換屋土增稅優惠 不限一生一次 中國時報 / 戎華儀/台北報導 2009/12/12

民眾買屋的土地增值優惠稅率10%,將由一生一次改為「一生一屋」。立法院昨天三讀通過土地稅法和平均地權條例,未來民眾換屋也可以享受土地增值稅率。

由於民眾換屋的需求越來越多,一生一次的購屋優惠不符需求。現行法規規定的土地增值稅率優惠10%僅限一生一次,民眾換屋退稅時,必須符合兩年內新購屋的地價高於原屋地價扣除已繳納的土地增值稅餘額的條件,造成部分民眾換屋地價不符規定而無法享受10%的優惠稅率。國民黨立法院黨團書記長呂學樟說,法律修改後,優惠改為一生一屋,等於一生是N次。
http://times.hinet.net/times/article.do?newsid=2539180&option=finance

回應:竹根 2010-01-22 12:05:10 (IP: ) T 2398_R 7 引 用
一生一屋 先購後售也適用  自由時報 / 2010/01/21

〔記者鄭琪芳/台北報導〕今年起自用住宅適用土地增值稅優惠稅率10%,新增「一生一屋」規定,財政部昨天公告修正「土地稅法施行細則」,明訂「先購後售」也可適用,只要在購買新屋後一年內出售舊屋即可;不過,若藉信託方式移轉所有權,則不能適用。

自用住宅適用土增稅優惠稅率10%,原本只限「一生一次」,但立法院去年底修正通過「土地稅法」,今年起申報案件可適用「一生一屋」規定,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名下只有一處房屋,只要符合持有及設籍滿六年、出售前五年無供營業使用或出租等條件,不論換屋幾次,都可適10%優惠稅率。

配合「土地稅法」修正,財政部昨天公告修正「土地稅法施行細則」,除了「先售後購」可適用「一生一屋」之外,先購買新屋後,再出售原有房屋,於出售舊屋時雖擁有二處房屋,但仍視為僅有一處房屋,只要在新屋完成移轉登記後一年內,出售原有房屋,仍可適用「一生一屋」。另外,為了避免土地所有權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擁有二間以上自用住宅,卻藉由信託方式移轉所有權,以規避「名下只有一處房屋」的規定,財政部也明訂,所謂「無自用住宅以外房屋」,應包括信託移轉的房屋。

http://times.hinet.net/times/article.do?newsid=2613901&option=finance

回應:竹根 2012-08-13 14:26:57 (IP: ) T 2398_R 8 引 用
售2年內自宅未設籍 課奢侈稅 【11:45】

〔中央社〕國稅局今天(20120813)表示,最近發現數起奢侈稅案例,民眾出售購買不到兩年的自用住宅,卻忘了遷入戶籍,以致多繳奢侈稅。

單身台商甲君民國99年11月在台南市購屋,名下只有這筆房產,且沒有營業或出租。因為工作,甲君經常往返大陸,在台南購屋後,沒空把原本設在屏東母親名下住宅的戶籍遷到台南。去年底,他因為資金需求,賣掉台南的房子,因為沒有設籍,遭國稅局通知補奢侈稅並罰款。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官員表示,最近接到許多詢問電話,民眾通常知道出售2年內自住房地要符合自住、無出租或營業才不用繳特種貨物及勞務稅(奢侈稅),卻常忽略還要在售屋前遷入戶籍。

官員表示,包括特種貨物及勞務稅和土地稅法,戶籍登記都是認定是否屬自用住宅的「法定形式要件」,即使事後可舉證房屋確實沒有營業或出租,仍無法排除課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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