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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報綜合所得稅 常見十大錯誤

發表:gagaman 2008-04-26 19:55:25 閱覽數:16206 (IP: ) T 2514_R 0 引 用
申報所得 常見十大錯誤 自由時報 2008-04-26 06:00

〔記者鄭琪芳/台北報導〕綜所稅申報即將起跑,國稅局特別整理以往報稅常見錯誤,提醒民眾不要重蹈覆轍。

一、漏報所得:因未收到扣繳憑單、股利憑單等而漏報,或僅申報查調的所得資料,未申報無法查調的非扣繳所得(如財產交易所得、租賃所得等)。

二、申報扶養親屬錯誤:兄弟姊妹未事先協商,重複申報;或未合併申報受扶養親屬的所得。

三、免稅額申報錯誤:年滿七十歲的納稅人本人、配偶及受扶養「直系尊親屬」免稅額為十一點五五萬元;但是年滿七十歲的兄弟姊妹或其他親屬,免稅額仍是七點七萬元。

四、未合併申報:子女未滿二十歲而有所得,除非已婚,否則應與父母合併申報。

五、保險費申報錯誤:納稅人本人、配偶及受扶養「直系親屬」的保險費可申報扣除,每人每年二點四萬元,但被保險人與要保人須在同一申報戶;全民健保費可全數申報,但被保險人與眷屬須在同一申報戶。

六、醫藥費申報錯誤:醫藥費有保險給付部分應先減除。

七、售屋虧損未檢附文件:必須檢附載有收付價款資料的買賣契約書,否則須依財政部的標準計算所得。

八、房貸利息申報錯誤:未依規定先減除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或同時申報房貸利息及房租支出。

九、捐贈扣除額超限:對公益慈善團體的捐贈,申報金額不能超過所得總額二十%。

十、教育學費申報錯誤:就讀大專以上的受扶養「子女」學費才可申報,納稅人本人、配偶、受扶養兄弟姊妹及其他親屬的學費,不能申報扣除。

國稅局表示,民眾報稅後若發現錯誤,可以重新申報,採用網路申報的,只要在六月二日前重新上傳即可;若過了申報期限,不論採何種申報方式,須以書面重新補報。

http://news.yam.com/tlt/life/200804/20080426072217.html

回應:竹根 2009-01-26 11:09:28 (IP: ) T 2514_R 1 引 用
今年五月申報去年綜所稅:

標準扣除額,單身從四萬六、提高到七萬三,夫妻從九萬二、提高到十四萬六;
薪資扣除額從七萬八、提高到十萬;
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從七萬七、提高到十萬;
教育扣除額從每戶、放寬到每人兩萬五。

回應:竹根 2009-04-09 01:04:53 (IP: ) T 2514_R 2 引 用
無薪假勞工 綜所稅可延期3個月繳納
央廣 更新日期:2009/04/08 19:56 陳林幸虹

5月綜合所得稅報稅季將來臨,財政部決定,除了非自願性失業並領取失業給付的民眾,可申請延後3個月繳納綜合所得稅外,放無薪假的勞工也可以延期繳納。

http://tw.news.yahoo.com/article/url/d/a/090408/58/1hhtq.html

回應:竹根 2009-04-30 13:10:57 (IP: ) T 2514_R 3 引 用
97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5月1日將正式展開,財政部台灣省北區國稅局陳文宗局長表示,

97年度免稅額與96年度相同,不過,有多項扣除額已經調高,如標準扣除額,單身者為7萬3千元、夫妻合併申報者為14萬6千元

有關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為十萬元;

子女教育學費特別扣除額則由每戶2萬5千元的限額調整為每人2萬5千元。

回應:竹根 2009-12-11 12:05:05 (IP: ) T 2514_R 4 引 用
個人房屋無償出借,是否需申報租金收入  中央社訊息服務 / 2009/12/11

(中央社訊息服務20091211 10:38:23) 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大屯稽徵所表示,依據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5類第4款規定,將財產借與他人使用,除經查明確係無償且非供營業或執行業務者使用外,應參照當地一般租金情況,計算租賃收入,繳納所得稅。同法施行細則第16條第2項規定,前揭條文所稱「他人」,指本人、配偶及直系親屬以外的個人或法人;另依據同法施行細則第88條規定,將財產無償借與他人使用者,應由雙方當事人訂立無償借用契約,經過雙方當事人以外之二人證明確係無償借用,並依公證法之規定辦竣公證。  該所舉例說明:一、個人將房屋無償借與直系親屬設立「公司」供營業用,縱有經過法院公證之無償借用契約,惟「公司」為法人組織,屬所得稅法施行細則第 16條第2項規定之「他人」,稽徵機關仍將參照當地一般租金標準,核算租賃收入。二、個人將房屋無償借與配偶設立「診所」,雖供執行業務使用,因該診所為配偶獨資設立,非屬規定之「他人」,只要提出經雙方當事人以外的二人證明確實是無償借用,並經過法院公證之無償借用契約,即不需課徵綜合所得稅。

為加強服務民眾,該所已實施各稅中午不打烊服務;另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網站(http://www.ntact.gov.tw)提供網頁電話及市話接通後可由承辦人直接轉至其他分局、稽徵所之服務,請民眾多加利用。

※ 掌握稅務新知,歡迎加入中區國稅局網路會員! 訊息來源:中區國稅局大屯稽徵所

回應:竹根 2009-12-12 13:39:48 (IP: ) T 2514_R 5 引 用
公司債、金融債券證交稅 再停徵七年   自由時報 / 2009/12/12

估稅收損失一一九億元〔記者曾韋禎、李錦奇/台北報導〕立法院昨三讀通過證券交易稅條例修正案,買賣公司債與金融債券停徵證交稅措施,將再延七年。財政部估計每年稅收將損失十七億元,停徵七年稅收損失一一九億元。

券商表示,站在業界立場,當然希望維持現狀,延長免稅,不過,這也談不上甚麼利多,因為現在原本就免稅,充其量,就是那些會買賣公司債、金融債券的人不用擔心多繳稅。

證券業界表示,現在因為促產條例之故,買賣公司債與金融債券可以免稅,一旦恢復課稅,到時候上市櫃公司想發債籌資,稅負可能會反映到發債利率裡,使得籌資者成本提高。

促進產業升級條例將在今年底實施屆滿失效,買賣公司債及金融債券隨著促產條例失效,必須恢復課徵證交稅。

但財政部認為,去年的金融風暴席捲全球資本市場,台灣至今仍未恢復;若明年立即恢復課徵公司債及金融債券的證交稅,將衝擊台灣資本市場的健全發展。因此提案增訂證券交易稅條例第二條之一,繼續停徵公司債及金融債券證交稅七年。

立法院院會昨日三讀通過上述政院修法版本,自明年一月一日起,七年內暫停課徵公司債及金融債券的證券交易稅。
http://times.hinet.net/times/article.do?newsid=2539009&option=finance

回應:竹根 2009-12-30 19:12:31 (IP: ) T 2514_R 6 引 用
綜所稅率調整 4百萬戶受惠 自由電子報 2009-12-30

〔記者鄭琪芳/台北報導〕新的一年將有多項新稅制上路,包括綜所稅稅率及級距調整、海外所得納入最低稅負課稅、投資型保單課稅及自用住宅適用土增稅優惠稅率新增「一生一屋」規定等。

由於物價上漲,今年度綜所稅免稅額及扣除額調高三千元至七千五百元,明年五月報稅適用,其中綜所稅免稅額調高至八.二萬元(七十歲以上調高至十二.三萬元),單身標準扣除額調高至七.六萬元(有配偶者調高至十五.二萬元),薪資扣除額及身心障礙扣除額調高至十.四萬元。
http://www.libertytimes.com.tw/2009/new/dec/30/today-life10-2.htm

以雙薪、沒有子女的頂客族為例,明年申報綜所稅,依適用稅率六%至四十%計算,可少繳一四四○元至九六○○元;若是雙薪四口之家,則可省二○四○元至一萬三千六百元。

此外,明年綜所稅最低三級距稅率將各調降一個百分點,課稅級距則調高三.四八%,由於稅率及級距同步調整,後年報稅可以再省一點;舉例而言,若所得淨額為一百一十萬元,可以少繳一萬八千一百元,約四百萬戶受惠。

不過,明年起個人海外所得納入最低稅負課稅,後年報稅適用,但海外所得一百萬元以上、且年所得超過六百萬元,才會課稅。明年起新訂立的投資型保單,投資收益也要課徵所得稅。

另外,立法院已通過「土地稅法」修正案,待總統令公布生效,自用住宅適用土增稅十%優惠稅率,除了原本「一生一次」之外,新增「一生一屋」規定,名下僅有一處房屋的家庭,只要符合持有土地及設籍六年、五年內無供營業使用或出租等條件,不論換屋幾次,都可以適用土增稅優惠稅率十%。



回應:竹根 2010-01-29 12:08:52 (IP: ) T 2514_R 7 引 用
納稅義務人如發現繳納通知文書有記載、計算錯誤或重複時,可以申請更正。

如對稽徵機關查核事實之認定或法令適用有意見,應在收文起30日內申請複查。

回應:竹根 2010-04-17 02:47:02 (IP: ) T 2514_R 8 引 用
疏忽或誤解而申報錯誤之類型,提醒大眾注意,以免再遭到補稅,甚至處罰:

一、免稅額

1.扶養親屬

(一)誤報超過20歲無工作、未在學、服役中或在大陸就學子女之免稅額。(如:誤報21歲於補習中無正式學籍之子女)
2.誤報所得年度前已死亡親屬之免稅額。

3.所得年度無婚姻關係誤報為夫妻。(如:99年2月結婚,98年度綜所稅結算申報列報配偶免稅額)
4.年滿70歲以上其他親屬(如:叔、伯、舅等)免稅額,誤以為可比照直系尊親屬適用增加50﹪。

5.重複列報扶養親屬免稅額。(如:子女同時列報扶養父母)
6.未實際扶養之其他親屬或家屬(如:姪、甥);或其他親屬或家屬之父或母有所得或財產,不符合民法第1115條負扶養義務順序規定者,卻誤報該其他親屬或家屬之免稅額。

7.誤報受扶養親屬(兄弟姊妹、其他親屬或家屬)其父或母為免稅所得者之免稅額。(如:現役軍人、托兒所、幼稚園、國民小學、國民中學、私立小學及私立初級中學之教職員等免稅所得者之子女)

(二)夫妻分開申報 1.將薪資所得分開計稅規定誤解為夫妻可分開申報,而各自填寫一份申報書。

2.夫妻分居分別申報各自填寫一份申報書,未於申報書上填寫配偶的姓名及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且未於「□夫妻分居者」欄位打V。

二、列舉扣除額

(一)保險費 1.誤報兄弟姊妹及其他親屬,或要保人與被保險人不在同一申報戶內之保險費。

2.有金額限制之一般人身保險費(包含勞保費),誤填入不受金額限制之全民健保保險費欄項。

(二)捐贈 1.未實際捐贈,卻以購買之公益社團或寺廟等開立之收據虛報列舉捐贈扣除額。

2.誤以有對價關係之收據列報捐贈扣除額。(如:會費、寺廟光明燈)(三)購屋借款利息 1.自用住宅購屋貸款利息支出未減除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直接以實際發生金額或最高限額30萬元列報。

2.誤報修繕或消費性貸款名義支付之利息。

3.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於課稅年度未於該地址辦竣戶籍登記。

三、特別扣除額

(一)教育學費扣除誤列報本人、配偶或受扶養兄弟姊妹之教育學費特別扣除額。

(二)身心障礙扣除誤以重大傷病卡列報身心障礙扣除,未檢附身心障礙手冊或精神衛生法規定之專科醫生診斷證明書影本。

四、所得額

(一)漏報所得 1.漏未合併申報受扶養親屬的所得(如:父母親利息所得)。

2.執行業務者及補習班、幼稚園、托兒所及養護療養院所負責人漏未填報執行業務所得及其他所得。

3.漏報房地出租給個人的租賃所得、私人間借貸利息所得等無扣繳憑單的所得。

(二)分離課稅 誤將分離課稅所得之扣繳稅額申報扣抵應納稅額(如:統一發票及公益彩劵中獎獎金)。

基於愛心辦稅及便民服務之理念,邱局長特別呼籲納稅義務人應注意依所得稅法規定辦理98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又凡屬未經檢舉、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之案件,納稅義務人自行補報補繳者,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加計利息,免予處罰。

訊息來源: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

回應:竹根 2010-07-27 03:08:32 (IP: ) T 2514_R 9 引 用
利用他人分散所得 連補帶罰 【7/26 09:55】

〔中央社〕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個人綜合所得稅是採主動誠實申報制度,納稅義務人若利用他人名義分散所得,一經查獲,除補徵稅額外,並依所得稅法規定,處逃漏稅款2倍以下罰鍰。

南區國稅局舉例說明,甲君借用子女乙君名義開立證券交易戶,從事股票買賣,經查核發現乙君無經濟能力購買上市股票,投資資金是來自於甲君,出售股票款也回流至甲君,經查獲將乙君名下股利所得新台幣 100多萬元轉正歸課甲君,補稅處罰。

國稅局說,甲君不服,主張借用子女名義所獲配股利所得已由子女自行辦理結算申報,應無短漏報,並提起行政訴訟,最後經高雄高等行政法院判決甲君敗訴。

國稅局說,納稅義務人切勿利用他人名義存款、投資分散所得,規避較高稅負,以免被查獲不僅補稅還會被處重罰。
http://iservice.libertytimes.com.tw/liveNews/news.php?no=391217&type=%E8%B2%A1%E7%B6%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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