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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業稅新知

發表:gagaman 2010-02-11 18:41:23 閱覽數:7398 (IP: ) T 2997_R 0 引 用
避免不當作廢二聯式發票換開三聯式發票涉及幫助他人逃漏稅注意事項

中央社訊息服務 / 2010/02/11

(中央社訊息服務20100211 11:24:43)近來常發現有營業人取具百貨公司、大型量販店等開立之二聯式收銀機統一發票要求百貨公司或量販店等換開三聯式統一發票,由於該等營業人與百貨公司、量販店等並非實際交易對象,卻以換開之三聯式統一發票申報扣抵銷項稅額,該等行為已構成逃漏稅捐之不法行為。

中區國稅局彰化縣分局表示,為避免百貨公司或量販店等應顧客要求作廢二聯式收銀機統一發票重新開立三聯式統一發票交付予非實際交易對象,南區國稅局奉財政部指示研擬「如何避免作廢二聯式收銀機統一發票重新開立三聯式統一發票致交付予非實際交易對象注意事宜」 並經財政部於98年10月22日頒布在案。

該分局進一步表示,開立發票之百貨公司、量販店雖無逃漏營業稅,惟仍應依違反稅捐稽徵法第44條規定,以未依規定給予他人憑證處罰,為免受罰營業人須注意下列事項: 1.原開立收銀機二聯式統一發票已填載買受人之營利事業統一編號者,應明確告知買受人,該統一發票仍得作為營業稅扣抵進項之憑證,無須作廢重開。 2.作廢後重新開立之統一發票,除應於備註欄註明原開立統一發票日期、字軌號碼及有錯誤之欄位應更正外,其餘欄位應與原開立統一發票記載內容相同。 3.原開立統一發票屬刷卡簽帳交易已註明簽帳卡末四碼者,其重開時,應核對原消費者簽帳卡卡號,確認無誤後作成紀錄,並於重新開立之統一發票上載明該簽帳卡末四碼。 4.作廢統一發票時,應收回原書寫錯誤之統一發票收執聯正本註明作廢字樣及重開發票之字軌號碼,黏貼於存根聯上,並於當期之統一發票明細表註明。 5.如有持不同簽帳卡號之數張二聯式統一發票要求換開一張三聯式統一發票者,營業人應於重新開立之統一發票上載明所有簽帳卡卡號,並確實瞭解其作廢原因,作成紀錄,並請其簽名確認,以備稽徵機關日後查核之參考。
http://times.hinet.net/times/article.do?newsid=2654535&option=politics

回應:竹根 2010-07-29 22:01:14 (IP: ) T 2997_R 1 引 用
專營公立高中高職國中國小營養午餐之營業人可免用統一發票

中央社訊息服務 / 2010/07/28

(中央社訊息服務20100728 14:38:09)南區國稅局表示,財政部於98年5月27日發布台財稅字第09804539670號令,有關專營學校委託辦理學生營養午餐,且銷售價格受教育主管機關監督或由教育主管機關全額編列預算支應(即免費營養午餐)之營業人,其每月查定銷售額得不受使用統一發票標準之限制,即該等營業人可按1﹪ 稅率查定課徵營業稅,並免用統一發票。南區國稅局進一步說明,上開令釋發布後,因「學校委託辦理學生營養午餐」範圍及「銷售價格受教育主管機關監督」之意義為何,實務上尚有疑義,為釐清相關規定,財政部於近日發布相關補充解釋,明確規範專營學校委託辦理學生營養午餐,且銷售價格受教育主管機關監督之營業人,係指專營下列學生午餐之營業人:一、直轄市、縣(市)所屬公立高中、公立高職、公立國民中學及公立國民小學委託辦理之學生午餐。二、教育部所屬國立高中、國立高職及國立特殊教育學校委託辦理之學生午餐。 三、教育部管控之私立高中、私立高職委託辦理之學生午餐。南區國稅局最後表示,目前受教育主管機關監督之餐點僅限於上開國中、國小及高中(職)提供之學生午餐。至於大專院校、幼稚園之早餐、各級學校提供學生晚自習之晚餐、住宿生之早、晚餐或學校之(短期)假日餐點、運動會餐點、教師召開會議餐點等之銷售價格,均未受教育主管機關監督,且該等餐點與一般餐盒業者、外燴業者等銷售之貨物或勞務,並無差別,因此,基於公平原則,營業人如兼營該訊息來源: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

http://times.hinet.net/times/article.do?newsid=3571822&option=politics

回應:竹根 2010-08-17 20:30:59 (IP: ) T 2997_R 2 引 用
北斗稽徵所:債權人拍賣抵押物或質押物以抵償其債務,應否開立發票?

中央社訊息服務 / 2010/08/17

(中央社訊息服務20100817 14:59:36)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北斗稽徵所表示:債權人為保全債權,自行拍賣或變賣債務人依動產擔保交易法規定設定動產抵押之抵押物或設定動產質權之質押物,屬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條第1項規定之銷售貨物行為,應依同法第32條規定開立銷售憑證交付買受人。

債權人拍賣抵押物或質押物以抵償其債務,係屬原所有權人銷售貨物之行為,該抵押物或質押物之原所有權人為營業人者,債權人應於收到買受人支付之價金時,通知原所有權人開立銷售憑證交付債權人作為進項憑證。

http://times.hinet.net/times/article.do?newsid=3702266&option=politic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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