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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危險罪,馬英九不負責?

發表:竹根 2010-04-28 13:44:51 閱覽數:4833 (IP: ) T 3053_R 0 引 用

火災涉公共危險罪

二樓的屋主沒把騎樓腐爛樓板修好,塌陷下來壓到人,負公共危險罪責。

回應:竹根 2010-04-28 13:45:19 (IP: ) T 3053_R 1 引 用
順向坡走山的陷阱,設在國民每日行走高速公路上,

沒風、沒雨、沒地震

現在壓死了人、毀損了國民的財產,


公共危險罪誰負?

國民何辜?枉死!

什麼政府?

馬英九!你為什麼不震怒?

回應:竹根 2010-04-28 13:46:10 (IP: ) T 3053_R 2 引 用
政府殺人無罪?!

公眾使用地區一旦發生禍事,不管是危及他人的生命或財產,檢察官都嘛第一時間跳出,甚至在媒體前露面,追究公共危險罪責。

汐止走山這樣的重大事件,也沒有看到檢察官的身影,難不成這次是講究祕密偵察?

不止此,甚至還有涉責的官員,不准人探究,恐嚇不得臆測走山的成因!

高速公路上枉死的人是誰殺的?沒人需為此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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