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擁有著作權表彰的著作,不代表同時擁有著作權。

發表:gagaman 2013-06-19 13:12:09 閱覽數:5715 (IP: ) T 3993_R 0 引 用
買了軟體、CD、影片,僅能擁有該軟體、CD、影片的使用權,

該軟體、CD、影片的著作權仍屬原著作權所有。

價購書、畫畫、雕塑以後,你擁有了書本、畫作、雕塑品的所有權、使用權,但著作權與無關。

同理,網友貼出的圖片,大家僅能在此欣償,不能轉貼、圖利,除非作者同意。

回應:gagaman 2013-06-19 13:22:09 (IP: ) T 3993_R 1 引 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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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50萬買朱銘雕塑 拍照登廣告被訴
聯合新聞網/ 2013/06/19

台中市聚合發建設公司以二千多萬元購買雕塑家朱銘太極系列「轉身蹬腳」作品,將其製成圖片登在建案廣告網頁,台中地檢署昨天依違反著作權法將建設公司、陳姓負責人及祁姓總經理起訴。

台中地檢署襄閱主任檢察官蔡宗熙表示,業者雖購得朱銘雕塑品,但僅擁有所有權,並無著作權,不得作為商業用途;且必須取得創作者同意,才得重製、散布,但業者未經同意即重製、散布。

起訴指出,聚合發建設公司陳姓負責人、祁姓董事兼總經理為宣傳建案,二○○七年五月底,以二千一百五十萬元購得朱銘「轉身蹬腳」雕塑品,再委託行銷公司重製「轉身蹬腳」雕塑品圖片,刊登在建案廣告網頁,供不特定人瀏覽。

廣告行銷公司並以攝影方式,重製朱銘創作的「十字手」等另四座太極系列雕塑品,將照片置入建案廣告影片,製成DVD光碟片散布。

廣告行銷公司又以攝影方式,重製「轉身蹬腳」雕塑作品的照片,與其他的廣告圖片合成為廣告文宣。

之後刊登於商業週刊、財訊雙週刊、DYNASTY華航雜誌及長榮航空VERVE雜誌等媒體,以宣傳建案,侵害朱銘的著作財產權,朱銘得知委由律師提告。

聚合發建設公司昨天發表聲明指出,公司總經理購買朱銘「轉身蹬腳」雕塑品,因誤解著作權法規定,誤用雕塑品照片,與朱銘溝通、解釋後,朱銘未再追究;後因公司委託代銷建案的廣告公司未察,又再誤用朱銘著作的雕塑品照片,公司將持續與朱銘溝通,化解誤會。 記者白錫鏗、莊亞築/台中報導

http://times.hinet.net/news/life/13180404

回應:天涯台客 2013-06-19 14:45:55 (IP: ) T 3993_R 2 引 用
gagaman 賢拜說的極其正確。

>> 價購書、畫畫、雕塑以後,你擁有了書本、畫作、雕塑品的所有權、使用權,但著作權與無關。

如果更精確的說法,是:

>> 價購書、繪畫、雕塑以後,你擁有了書本、畫作、雕塑品的所有權,但與著作權、重製權無關。

所以,

>> 同理,網友貼出的圖片,大家僅能在此欣償,不能轉貼、圖利,除非作者同意。

最忌諱還是用作商業行為成為商品,或重製和散佈,要是訴訟產生,絕對站不住腳。

所以,

看到討海大人的美景美食或乾女兒照片時,偶們僅能流嘴涎,偷偷 Copy 下來,神不知鬼不覺,但不能轉述他用。

網友中,如果有人必需使用到他人作品的重製權,務必於購買作品之同時,要求原作者簽訂「著作權讓渡書」,但,也會招致一些規範。

回應:天涯台客 2013-06-19 14:56:37 (IP: ) T 3993_R 3 引 用
>> 但,也會招致一些規範。

這就是文明國家的表現表徵。


中國城管(公安警察啦)取締違法攤商,為提昇文明素質,女城管改送一支鮮花給攤販......。

說這樣,文明就可逐步建構與大步提昇......。


哇哈哈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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