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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權不能任由行政權姿意解釋而限縮

發表:竹根 2014-09-03 13:40:30 閱覽數:5791 (IP: ) T 4433_R 0 引 用
婦人鞋丟馬英九 北院裁定不罰 2014-09-03 13:29

〔記者曾韋禎/台北報導〕馬英九總統去年10月20日出席客家節活動時,被1名抱著小嬰兒的婦人丟鞋抗議。在曾威凱、邱顯智、劉繼蔚三大律師義務辯護下,台北地院裁決不罰。

薛姓婦人在去年10月20日朝馬丟出紅鞋,遭北市警局以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中的「妨礙公務」移送審理。

曾威凱剛在臉書張貼北院的裁定書。裁定書指出,總統出席觀禮、致詞,並非其法定職務,更不屬於任何民選或官派公務員的法定職務;故被移送人之行為,與「社會秩序維護法」所規定的「妨礙公務」不符,自應為不罰之諭之。

曾對結果興奮表示,「在你丟出鞋子的時候,就已經付了律師費,而且不罰。」邱顯智也大讚「太棒了!」

回應:竹根 2014-09-03 13:50:30 (IP: ) T 4433_R 1 引 用
http://news.ltn.com.tw/news/politics/breakingnews/1097056

回應:竹根 2014-09-03 14:22:59 (IP: ) T 4433_R 2 引 用
馬英九總統,2012年12月10日在「景美人權文化園區」為世界人權日活動開幕致詞,「九○八台灣國」總會長王獻極與成員賴芳徵,從台下朝馬英九丟擲運動鞋和資料袋,案經檢察官依違反集會遊行法的強暴妨害集會、刑法強制罪起訴。

台北地方法院審理後,法官認定2人的行為,並未影響到馬英九總統的致詞,以及集會活動程序的進行,判決王獻極、賴芳徵均無罪

回應:竹根 2014-09-03 14:40:54 (IP: ) T 4433_R 3 引 用
鞋砸劉政鴻 陳為廷判罰1萬
林飛帆6人無罪 陳:還我鞋來
2014年07月12日

苗栗地院合議庭審判庭長柳章峰指出,丟鞋已逾越合理表達意見範圍,且一般人認為鞋子不乾淨,而頭部又是人性尊嚴的表徵,故陳用髒鞋丟劉,具羞辱意味,足以貶抑劉的尊嚴,故認為陳觸犯公然侮辱罪。

另法官認為帆廷等人蛋洗縣府,非針對警察,故沒有妨礙公務之意;且當時縣府已下班,故侮辱公署罪名不成立。至於警方下達解散命令到群眾解散僅相隔4分50秒,最後群眾也和平離開,故未違反《集遊法》。律師劉正穆說,《集遊法》爭議在於報備制還是許可制,目前法界比較傾向報備制,此案判決無罪,應是法官較傾向讓人民有表達意見的空間。

拿紅白拖丟江宜樺的的清大女學生孫致宇,被依違反《社維法》裁罰5千元。

群眾抗爭獲判無罪案例

★2014/05
苗栗苑裡反瘋車自救會成員、學生等11人,闖入風力發電機工地拒絕離開,依強制罪嫌起訴
→判決結果:法官認為抗爭未使用暴力表達言論自由,一審判無罪

★2014/05
新北新店十四張地區30戶居民不滿捷運工程拆屋,群聚市府抗議,自救會顧問江一豪被依違反《集會遊行法》起訴

→判決結果:一審判拘役25天;二審以警方5次舉牌不合法,改判無罪

★2014/01
彰縣議員李俊諭率11名居民包圍台電人員及工程車,阻擋台電強行架設超高壓輸電線路,12人依強制罪起訴

→判決結果:法官認為台電未經溝通逕行施工,民眾只能抗爭,屬言論自由保障範圍,一審判無罪
資料來源:《蘋果》資料室

http://www.appledaily.com.tw/appledaily/article/headline/20140712/359543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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