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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子春檢檢察官!佩服你!

發表:竹根 2004-01-07 20:16:27 閱覽數:41285 (IP: ) T 61_R 0 引 用
  世界各三權分立的國家,都沒法將民選的最高長官隨傳隨到,你今天做到了。佩服你!

  你一洗興票案承辦檢察官洪泰文赴宋住處訊問的失格,超越楊大智檢查官屁直屬長官的小格局,沒有你,檢查官的職權就沒有像現在這樣高漲,從現在起,幾百萬票民選的總統算什麼?只要檢察官需要,就算是他字案,總統就必需乖乖報到,司法從今開始,爭得一統行政,立法,考試,監察的崇高的地位?不是你!誰做得到?

  阿扁選情被罵臭,目前只能算是五五波,而你敢大膽地做球給阿扁,讓阿扁得出庭尊重司法的令名,不怕泛藍的抗議,期望宋楚瑜比照辦理,佩服你!

  至於人們風言風語,有違偵察不公開的事先洩密,把他當做不懂事的揣測。阿扁出庭時希望你不需給阿扁禮遇,把隨扈通通趕出偵察庭外,像跳過書記官親自發傳票一樣,連庭丁及書記官都請走。就可跟阿扁說俏俏話,那時還有什麼話不能說?

  嘿嘿嘿!


回應:竹根 2004-07-17 02:25:01 (IP: ) T 61_R 1 引 用
>>司法從今開始,爭得一統行政,監察的崇高的地位?不是你!誰做得到?

司法從今開始,爭得一統行政,立法,監察的崇高的地位?不是你!誰做得到?


>>可是,偵察不公開,怎滴媒體先放話?

不是我,我沒洩密.你去問天,天知道!

回應:竹根 2004-07-17 02:26:32 (IP: ) T 61_R 2 引 用
李子春檢查為國做事;

為司法爭權力;

為阿扁爭令名,

大家有什麼可指責的?

儘管罵吧!

誰理你?

回應:竹根 2004-07-17 02:27:25 (IP: ) T 61_R 3 引 用
行政,立法,司法,考試,監察各有執掌.假使芝麻小事都可以做証名義要民選總統出庭,總統還需做事嗎?小民只要一張狀紙就可跟總統對幹,想一想,這像那一門子情景?

檢察官動不動可一紙傳票,傳總統到跟前來聽訓,沒人可以節制?

竹根動了心了,想去當檢察官威風威風!

監察委員!別再睡覺了,尚方寶劍何在?

回應:竹根 2004-12-03 00:02:23 (IP: ) T 61_R 4 引 用
利害!

李子春!以後政治人物不可以開人民福利支票喔?

回應:竹根 2004-12-03 10:29:30 (IP: ) T 61_R 5 引 用
這次給聯合報系拍拍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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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進一步看,李子春特立獨行的做法,不尊重既有程序的習慣,不也構成了另外一種「白米炸彈」的效應嗎?台灣農業政策問題叢生,可是我們不能因為對農業政策有所不滿、質疑,就覺得可以將正義放入自己手中,用具有公共危險威脅的手段來突顯主張。同樣的,對於選舉風氣有所不滿、質疑,也不應就跳過正當程序,視自己為正義化身,卻故意視「程序正義」如無物。

一個手上握有公權力的檢察官,如果想當「正義超人」,其為害的程度,一定遠遠超過「白米炸彈客」。任何自由社會,都該容忍個人的特立獨行,然而在公權力的行使上,卻必須要遵守嚴格規定、一致程序。理由無他,公權力可能侵犯別人的私人權利,如果要用自以為是的方法,遂行一己獨特的價值觀,這種特立獨行,必然變成別人的恐怖惡夢。

我們奉勸李子春檢察官,手握公權力時,還是別刻意當「正義超人」吧。

【2004/12/02 聯合晚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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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言集》霹靂動作 害了司法
本報記者王文玲、蕭白雪 12/02 03:18

花蓮地檢署檢察官李子春案子辦得不多,但總愛不按牌理出牌,昨天未經檢察長核可即逕行起訴游盈隆政策賄選案,果然驚動社會;然而此一驚人之舉,未生愛司法之利,反致司法陷政治泥淖之弊。

從檢察官可以主動發動偵查的特性來看,檢察官的起訴必須經過檢察系統的內部控管節制,正是「檢察一體」制度存在的理由;否則檢察官得恣意拘提、搜索、扣押及起訴,想辦誰就辦誰,還有終身職務保障,如出柙猛虎,職權大得無人能節制,天皇老爺都怕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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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子春強行起訴政策賄選案,或許希望藉由本案,讓政治人物逢選舉愛開支票的亂象受到譴責,只是時機與方式的不宜,不但難達到目的,也會使檢察官落入政治打手、濫權的譏嘲中;李子春自以為展現了檢察萬能,其實是害了司法。

回應:竹根 2005-08-19 22:01:30 (IP: ) T 61_R 6 引 用
頭目津貼案輕率傳喚總統 檢察官李子春遭降級改敘
2005/08/19 20:49

政治中心/綜合報導

花蓮地檢署檢察官李子春偵辦頭目津貼政策買票案時,先是傳喚陳水扁總統到庭作證,接著不待檢察長核決,就將全案移送法院起訴,被法務部認為有作法過當之嫌,將其移送懲戒。經過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審議,認為李子春違反檢察一體原則,19日議決降一級改敘以示懲戒。

公懲會認為,李子春去年1月在偵辦花蓮縣長補選頭目津貼案時,沒有以任何方式告知主任檢察官或檢察長,便以地檢署的空白證人傳票,交由書記官誧朝噫鼠寣A自行至郵局寄發總統府,輕率傳喚陳總統到庭作證,之後,又不待檢察長核決,逕行將頭目津貼案送法院起訴,顯然作法失當。

公懲會議決指出,總統為民選產生的國家元首,於體制上應更加尊重,但李子春為了達到傳喚現任總統的目的,已經破壞檢察一體原則,雖然起訴程序經法院裁示為合法,不過重點在於李子春「不遵體制、恣意擅權」,因此決定降級懲戒。
http://www.ettoday.com/2005/08/19/91-1833300.htm

回應:竹根 2005-11-04 04:07:50 (IP: ) T 61_R 7 引 用
【探針】不是「游盈隆案」而是「李子春案」宣判◎金恆煒

【台灣日報 】

文學上有魔幻寫實手法,讀起來很玄,然而現實上的「魔幻」恐怕更甚於文學;只要用心觀察,就知道「魔幻」就在眼前搬演,不只是「寫實」而是「寫真」。最顯著的例子,莫過於檢察官李子春起訴民進黨(新聞)花蓮縣長候選人游盈隆的案子了。

現實上言,這是游盈隆吃上官司,受審的應是游,爭取「公正」的也是游。有趣的是,這宗所謂「頭目津貼案」的真正「受審人」不是游盈隆,而是檢察官李子春,不只是李子春也是另一位檢察官楊大智。到底楊大智與李子春是盡「摘奸發伏」之責還是藉檢察之權行黨同伐異之實?

李子春搞出來的「頭目津貼案」之所以轟傳一時,是出於政治而非法律,檢察官李子春為了替藍營打選戰,迎合藍營「政策買票」的選戰策略,把「政治口水」當成「法律條文」來「假公濟私」。為了助藍營一臂之力,花蓮檢察署的藍調檢察官無不卯足力氣,先有楊大智扮演「打手」的角色,投票前一日,無故偵辦「腳踏車賄選案」,是助藍打綠。接下來李子春登場,羅織罪名,用「莫須有」起訴游盈隆,而且全然違反司法程序,以大動作傳喚陳水扁(新聞)總統到庭,比美國特別檢察官還神、還勇,其膽大妄為如此!更離奇的是,未經檢察長核鴃A逕行起訴游盈隆。楊大智與李子春「哥倆好」的無所不為,沒有一項不充滿政治,沒有一個作為不是荒乎其唐。您說,「魔幻」不「魔幻」!

楊大智起訴的「腳踏車賄選案」判決確定,是無罪,現在,李子春起訴游盈隆,同樣「無罪」。「李子春」案經過地院11個月的審理,判決游盈隆「無罪」,不啻判定李子春「有罪」。這個結果,比「魔幻」還「寫實」。

李子春所有「起訴」理由以及「犯罪事實」,法官全部加以駁斥,沒有一項成立,法官不是還游盈隆「清白」,而是徹底打出李子春的原形。問題是,游盈隆因為花蓮地檢署檢察官楊大智與李子春的聯手作案而敗選,遲來的正義能夠補償嗎?台灣司法「魔幻」的結果,卻又「寫實」極了。
http://tw.news.yahoo.com/051104/46/2hoam.html

回應:竹根 2006-04-12 13:17:57 (IP: ) T 61_R 8 引 用
李子春成箭靶 最重兩大過免職
聯合新聞網 記者蕭白雪、劉明岩/台北—花蓮連線報導 2006-04-12 04:05

花蓮地檢署檢察官李子春昨天在立院外公開反對謝文定人事案的言論,法務部認為,雖然李有請假,但未循內部機制發表言論,已損及機關形象,要求花蓮地檢署今日召開考績會,研議是否懲處,最重可記兩大過免職。

立法院昨天未通過檢察總長人事案,法務部長施茂林表示意外與遺憾;法務部強調,檢察總長職權行使攸關憲政運作,不可一日或缺,朝野應正視此問題,速謀救濟。

法務部政務次長李進勇指出,檢察官不但是公務員,也是社會公義的守護者,民眾對檢察官的行為要求比一般公務員還高,如果檢察官未經機關同意逕自對外發言,甚至損及機關形象,有違反公務人員服務法及檢察官守則之虞。

花蓮地檢署檢察長鄭文貴認為檢察官李子春昨天的行為「可能有所不當」,今天將由考績委員會議處;李子春回應說:「檢察長歡喜就好。」

李子春上街頭反對謝文定的動作,被批評是在「求官」或爭取進入特偵組。李子春說,「沒有任何長官會用上街頭的人,我就是不想當官,才站上街頭。」他自信「有檢察總長應有的抗壓力,辦案能力也還可以」,但絕不會求官。

李子春表示,他反對謝文定當檢察總長,在於從未見在司法界這麼多年的謝文定對抗過擁有權力的人,如果當上檢察總長後,誰會相信謝文定有勇氣及風骨來冒犯提名的人?

鄭文貴說,地檢署考績會委員依公務員服務法、檢察官守則等規定,可以建議不議處,也可以建議口頭告誡、申誡、小過、大過等處分,並由檢察長將處分建議報請法務部核定。
http://news.yam.com/udn/politics/200604/20060412475084.html

回應:竹根 2006-04-15 03:31:02 (IP: ) T 61_R 9 引 用
新總長難產懲處案暫無結論 【台灣日報 】

(記者林長順∮台北報導)花蓮地檢署檢察官李子春因參加政治活動,昨天遭花檢考績會記二小過懲處,不過,由於新任檢察總長未出爐,法務部檢審會委員將難產,李子春的處分暫時無法完成。

制度上檢察官的懲處程序,先由地方檢察署考績委員會研議,結果經高檢署再送交法務部檢察官人事審議委員會做最後定奪。可是,根據今年二月三日修正通過的法院組織法第五十九之一條第三款規定,檢審會共17名委員,其中四名委員必須由檢察總長與其指派三人參與,但因新總長人選難產,暫時無法馬上運作,懲處案暫時不會有最後結論。
http://tw.news.yahoo.com/060413/46/312q5.html

回應:cjse上海人 2006-04-18 18:55:13 (IP: ) T 61_R 10 引 用
【轉貼台灣日報探針作者:金恆煒】
笑話李子春
有人把檢察官李子春當成英雄,老實說,把李子春當成「英雄」,可以反用成語「有眼不識英雄」,因為李子春不是「司法英雄」而是「司法渣滓」。試想,李子春當了20多年的檢察官,到今天還是「試署檢察官」,還當不了「實任檢察官」,正是濫竽充數的典型。李子春到今天只是停在「試用」階段,還沒有取得確然的身分,說「英雄」也確是檢察官裡的「英雄」人物。
 有趣的問題是,為什麼李子春幹了20幾年檢察官還成不了氣候?根據媒體的報導,李子春的「考績」幾乎都停在「乙」等,甚至有3次「丙」等。原因據稱是因為案件積累如山,不能夠按時交卷;而不會用電腦固然是原因,但更重要的是「書類」寫不好。「書類」寫不好,就是「起訴書」寫不好,好像記者不會寫新聞稿、教授不會寫論文,成得了記者、學者?這才是李子春之所以不是檢察官料子的癥結所在。
 李子春既然沒有能力當檢察官,卻賴在檢察官位置上,坐領高薪,「爾俸爾祿,民脂民膏」;再套成語來形容,就是「佔了茅坑不拉屎」!
 李子春積卷如山而無能處理,自稱是「限量辦案」。問題是,檢察官自有法規、自有工作細則,也有工作倫理,所有規則不是李子春說了算,李子春能力若而不及,勤奮若而有缺,真有骨氣,真有原則,可以自我了斷。不此之圖,還要批判制度不良,卻又在此制度下討飯吃,吃相又難看,不可恥嗎?
 李子春的能力不足,倫理蕩然,(檢察官協會公開批判李子春「錯了」!並要他閉嘴「自重」。)尤其嚴重的是毫無現代觀念。李子春不顧檢察官的「守則」與形象,花蓮地檢署召開考績會懲處,李子春的反應是「他們高興就好!」花蓮地檢署整頓吏治是「公領域」行為,哪有什麼「高不高興」可言?高興與否是「私人」行為,或說「私領域」行為,懲處李子春是行使公權力,李子春卻以「私」滅「公」。不但如此,還要干涉檢察總長的任命,甚而以自己身為檢察官卻進入「特偵組」為要挾,這是以「公」來濟「私」,李子春連正格檢察官都不適任,癩蛤蟆想吃天鵝肉,自己也不灑泡尿照照!

我認為不必灑尿照照就很像哎!
李子春走到哪都帶上那頂冠狀帽已經很像了,還用灑泡尿照一照嗎?有頂冠有環節,近看雖有耳鼻喉眼口的凸出物件,但遠看只是顆顆入珠疙瘩,難怪進出TVBS能得到泛藍如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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