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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 報稅好康! 扣除額提高、健保費全抵
發表:竹根 2007-03-05 15:39:57 閱覽數:20651 (IP: ) T 2227 引 用
 


回應:竹根 2007-03-05 15:46:45 (IP: ) T 2227_R 1 引 用
房市/投資購屋者注意! 每年售屋達6戶者 須繳營業稅
2007/03/03 17:15
財經中心/台北報導

許多民眾以低價買屋在賣屋作為投資賺錢的方式,但是現在財政部規定,從97年1月1日起個人每年售屋6戶以上將納入營業稅查核範圍,如果民眾有以買屋賣屋作為賺錢方式,從今年開始可得要準備繳稅了。

財政部也已經明確訂出繳稅標準,如果個人以營利為目的,購買房屋或標購法拍屋再予銷售,並符合下列要件之一者,自97年1月1日起,應依法課徵營業稅:(一)設有固定營業場所(除有形營業場所外,亦包含設置網站或加入拍賣網站等)。(二)具備「營業牌號」(不論是否已依法辦理登記)。(三)經查有僱用員工協助處理房屋銷售事宜。(四)其他經查核足以構成以營利為目的之營業人。

財政部提醒,符合規定卻沒有繳稅者,除通知限期補辦外,將處新台幣3千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鍰;逾期仍未補辦者,得連續處罰;如有短漏報銷售額或短漏開統一發票者,則應分別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51條或52條規定處罰。財政部提醒,個人如符合前開要件,以營利為目的購買房屋或標購法拍屋再予銷售者,應依規定期限辦理營業登記,以免受罰。

http://www.ettoday.com/2007/03/03/11205-2061348.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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