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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贊助支持對象選舉財物,必需注意政治獻金法規定。
發表:竹根 2011-04-16 12:23:31 閱覽數:6066 (IP: ) T 3225 引 用
 


回應:竹根 2011-04-16 12:33:31 (IP: ) T 3225_R 1 引 用
監院:收政治獻金 須專戶報准 2011-4-16

〔記者黃維助/台北報導〕針對下屆總統、立委選舉所涉及的募款與政治獻金的法規問題,為避免擬參選人與民眾「觸法挨罰」,監察院昨天特別發表聲明,指有意參選者已開始募款活動,所以要提醒擬參選人與民眾收受與捐款注意事項,避免受罰。

監院財產申報處指出,第八屆立委選舉的擬參選人於四月一日起,第十三任總統、副總統選舉的擬參選人於五月廿日起,至各選舉投票日前一日止,可於金融機構開立專戶,在報監察院許可後,才能收取政治獻金;若未經許可,依政治獻金法規定,將處擬參選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台幣廿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其收取的政治獻金也會被沒收。

除違規收取政治獻金的擬參選人會被處罰外,違法捐贈政治獻金的民眾,也會依捐贈金額裁處二倍罰鍰。但最高不得超過一百萬元。

財申處指出,政治獻金法對於捐贈總額上限、捐款對象都有限制,像個人對同一擬參選人每年捐款上限是十萬元,個人對不同的擬參選人每年合計捐款最多廿萬元,財申處提醒民眾,捐贈總額上限規定是以「每年」作計算,而不是以「每選舉種類」作計算。
http://www.libertytimes.com.tw/2011/new/apr/16/today-p6.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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