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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柔性驅離(反服貿)是用棍棒敲頭、鐵蹄踐踏
發表:竹根 2014-03-28 00:22:47 閱覽數:40481 (IP: ) T 4307 引 用
 


回應:竹根 2014-03-30 10:45:54 (IP: ) T 4307_R 16 引 用
致命武力 2014-3-30

別再鬼扯什麼美國鎮暴警察一樣下手很重

◎ 金振玄

反服貿抗爭在三月二十四日凌晨遭受馬金江集團血腥鎮壓,鎮暴警察毫無人性地暴打和平抗議的學生。四天後已有多位民眾指控警方執法不當,以警棍打擊手無寸鐵和平抗議學生的頭、胸;尤其北市大三企管系林姓學生頸椎受傷,慢動作影片血淋淋展現中市林姓教師已打躺路上,鎮暴警察仍蓄意用鋼棍重擊頭部。警察暴行一一揭露,馬政府的官員與部分支持鎮壓的民眾在無可抵賴下,竟而信口雌黃,扯美國當墊背,說什麼美國的鎮暴警察一樣下手很重。

完全胡扯,嚴重違反事實。一九九二年洛杉磯警察以警棍毆打拒捕的前科犯,導致全城暴動,在輿論撻伐之下,警方於是痛定思痛,全美國警局陸續以「武力連續體」(Continuum of Force)的概念訓練員警:當拒捕嫌犯在沒有對員警與民眾造成致命威脅時,不可使用致命武力。什麼是致命武力?拉斯維加斯警局的定義:「C:致命武力是可能導致死亡或嚴重身體傷害之武力。致命武力不僅限槍械;任何武力選擇一旦不當使用,亦可成為致命武力:(如)一、棍棒(打擊頭部,頸部,胸部,脊椎,下體,或腎臟)。」同文特別指出:放鬆四肢拒捕的抗議者為「消極抵抗」,則適用低度武力,警棍不可以使用,連徒手出拳也不適用。國土安全局聯邦執法訓練中心的棍棒訓練手冊則說:「棍棒對付打鬥的嫌犯是合理的武力選擇,意思是員警受到可明確闡述的傷害威脅─這是指格鬥;…員警(可)打擊嫌犯的四肢與大肌肉群,但必須避開頭部、頸部與脊椎等部位;除非使用致命武力有其客觀的必要性。」警察執法不當科以動輒百萬美金的罰款,是常有的事情。

用致命武力對付躺在地上、消極抵抗的學生,有藉口嗎?可以拿美國唬人?以學生之血祭法治大旗,卻噤若寒蟬的不談政府違法行使暴力,是不是中國「河蟹」搶先「服貿」台北?要看清楚。

(作者為芝加哥大學社科所碩士)

http://www.libertytimes.com.tw/2014/new/mar/30/today-o8.htm


回應

黃亮升 · 留言最多的人 · 臺北市立成功高級中學

那群只會看事情表面的順民,只會聽國民黨說什麼,他們就相信什麼,永遠不會去深入了解事情。舉個例來說-11/18/2011 UC Davis 學生抗議事件 , 地點在美國加州大學戴維斯校區,因為州政府預算刪減,學校通過學費調漲,學生占據校園中心靜坐抗議, 過程中武裝警員用軍用規格胡椒水零距離噴灑抗議份子,造成數人呼吸道/鼻腔/眼睛嚴重灼傷 。後果是抗議份子全數總共獲賠聯邦政府賠償金一百萬美金,出手警員遭到開除。在美國,抗議份子本身的人權跟警方執法的界線是劃分得很清楚的。你要是和平抗爭,就算非法進駐某區域,警方也不能濫用暴力對待抗議份子,否則下場就是被人權律師告到你嚇哭,賠到你脫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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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 約 1 小時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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