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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啊!馬英九找到了高中憲法講義
發表:竹根 2006-09-21 13:29:28 閱覽數:7904 (IP: ) T 2062 引 用
 


回應:竹根 2006-09-21 13:31:41 (IP: ) T 2062_R 2 引 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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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增修條文第三、四條規定,總統彈劾案須經全體立委二分之一以上提案,三分之二以上決議,聲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審理,經憲法法庭判決成立時,被彈劾的總統應即解職。

  大法官現有十三人,依目前立法院審議中的大法官審理案件法草案,憲法法庭審理總統彈劾案,須有全體大法官四分之三(十人)以上出席,並經四分之三(八人)以上同意,但同意須達全體大法官人數的三分之二(九人),才能判決總統解職。

  若要彈劾總統,立院先須修改大法官審理案件法及立法院職權行使法,其中立院職權法規定彈劾案是針對總統犯「內亂」、「外患」罪,但憲法增修條文中已刪除兩項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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