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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營業稅新知
發表:gagaman 2010-02-11 18:41:23 閱覽數:7398 (IP: ) T 2997 引 用
 


回應:竹根 2010-08-17 20:30:59 (IP: ) T 2997_R 2 引 用
北斗稽徵所:債權人拍賣抵押物或質押物以抵償其債務,應否開立發票?

中央社訊息服務 / 2010/08/17

(中央社訊息服務20100817 14:59:36)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北斗稽徵所表示:債權人為保全債權,自行拍賣或變賣債務人依動產擔保交易法規定設定動產抵押之抵押物或設定動產質權之質押物,屬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條第1項規定之銷售貨物行為,應依同法第32條規定開立銷售憑證交付買受人。

債權人拍賣抵押物或質押物以抵償其債務,係屬原所有權人銷售貨物之行為,該抵押物或質押物之原所有權人為營業人者,債權人應於收到買受人支付之價金時,通知原所有權人開立銷售憑證交付債權人作為進項憑證。

http://times.hinet.net/times/article.do?newsid=3702266&option=politic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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