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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馬戲團的教育部長真敢講
發表:濁水溪畔的國中生 2012-04-26 00:03:31 閱覽數:111934 (IP: ) T 3463 引 用
 


回應:濁水溪畔的高中生 2012-07-28 17:22:11 (IP: ) T 3463_R 204 引 用
轉貼新聞:【師行為不檢、終身禁教 違憲

〔記者項程鎮、洪美秀、黃美珠/綜合報導〕曾因「行為不檢、有損師道」而遭學校解聘的老師,將有機會重返教職!

大法官 訂一年落日條款

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昨天做出釋字第七○二號解釋,大法官認為教師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七款及同條第三項前段規定:老師「行為不檢、有損師道,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不得聘任」的條文違憲,不符憲法比例原則;大法官並訂立「落日條款」,要求主管機關從昨天起,須在一年內檢討修法,否則一年後條文失效。

大法官強調,教師法上述「行為不檢、不得聘任條款」,形同讓犯過錯的教師終身不得再擔任教職,未考慮當事人可能改正,也未訂定再予聘任的合理相隔期間或條件,已過度限制了憲法保障民眾的工作權,並違反比例原則。也就是說,未來當曾經被依「行為不檢、有損師道」解聘的老師,日後想去新的學校求職時,學校不得再以這個條文做為拒不聘任的理由。

禁止狼師任教 沒有違憲

對於曾犯性侵「狼師」可否回任教師一事,司法院官員強調,大法官未替狼師背書、也未准許學校聘任狼師。因為本案當事人並未針對狼師續聘一事聲請釋憲,因此依現行教師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三款等條文規定:曾犯妨害性自主相關罪名的教師,不得聘任、可予解聘、停聘或不續聘等「禁止狼師條款」,沒有違憲問題。

至於學校聘任中的「行為不檢、有損師道」老師,大法官支持校方依教師法:「解聘、停聘或不續聘」,理由是條文未違反憲法的明確性及比例原則,因此現行教師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七款及第三項後段規定:校方可予「解聘、停聘或不續聘」條文,大法官未宣告違憲。

針對上述條文中,究竟什麼是「行為不檢、有損師道」?大法官在釋憲理由書指出,目前教育界已累積許多案例,譬如:校園性騷擾、嚴重體罰、論文抄襲、主導考試舞弊等情形,都算是「行為不檢、有損師道」;大法官建議主管機關修法時,可納入參考。

老師婚外情被解聘 釋憲

本案源起於前新竹高中吳姓體育老師,九十八年二月間在全市運動會場上公開向同樣也是老師的女友下跪求婚成功,沒想到婚後才兩個月,吳竟與一名大學女生發生婚外情,校方認為此舉有損教師形象,決定不再續聘,男老師因此告上法院,也與太太離婚;行政法院判決男老師敗訴確定,男老師轉向大法官聲請釋憲。

新竹高中表示,尊重大法官釋憲結果,但強調學校當時是依據性別平等委員會、教評會結果和教師法的規定予以解聘,學校沒有違法。但也希望教育部能趕緊提案修法,讓學校碰到類似狀況時能有所依據,也能保障教師的工作權。

記者昨到吳姓體育老師住處,但他不在,按門鈴也沒有回應。鄰居說:「沒看到人,吳老師可能因放暑假,回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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