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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台灣地位論述總整理 ■ 陳儀深
發表:文抄公 2007-08-07 13:37:08 閱覽數:10079 (IP: ) T 2381 引 用
 


回應:文抄公 2007-08-07 13:47:06 (IP: ) T 2381_R 3 引 用
台灣國家變奏曲 /回應陳隆志教授兩篇鴻文

■ 雲程

自由時報連兩個禮拜的星期專論刊出〈台灣國家進行曲〉與〈剖析台灣國家進化異言堂〉,陳隆志教授完整介紹了「國家進化的觀點」,同時認定台灣「已經」透過「人民有效的自決」進化為一個國家。兩篇文章有許多地方令人不解,暫以此文相借問:

台灣人民何時舉行過「人民有效的自決」?自決,為何要加上「人民」與「有效的」等形容詞?若陳教授意指「總統直選」,則「中華民國總統直選」如何等於「台灣人民自決」?在選舉前,是否告知選民總統選舉附帶自決的性質呢?更進一步想,若總統選舉等於自決,則台灣地位反而因四年一度的總統選舉結果而動盪不堪,從而坐實了「台灣地位未定」。

陳教授說「台灣已經事實獨立但非法理獨立」。事實上,國家獨立與否,端賴國際社會的「承認」。無論是「事實承認」或「法理承認」,都是國際法中的法律行為。對國家的事實承認是在臨時的基礎上給予較低程度的承認且隨時可以撤回,然而法理承認一經做出,除了國家的消滅、解體外無法撤回。有國家對「台灣」做出這樣的承認嗎?

的確如陳教授所言,國家存在無關邦交國數目,但「我國」的邦交國無一不以承認「中華民國」(這個代表中國的共和政體)做為前提,許多更是一九四五年以前就已建交。這樣的邦交國數目,如何能算是「台灣」的外交業績,從而證明「台灣是國家」呢?

〈國家權利與義務公約〉中國家的定義是:一、恆久人口;二、確定領土;三、政府;四、與他國交往的行為能力(capacity)。不是陳教授文中的:一、「人民」;二、「有效控制的領土」;三、政府;四、與他國交往的「權能」。另在〈舊金山和約〉中,是「日本放棄對台灣及澎湖列島的一切權利、權利根據及要求」,並非陳教授前文所說「日本正式放棄對台灣(包括澎湖)的主權、一切權利及主張」,或後文「日本放棄對於台灣與澎湖的一切權利、主權及領土要求」。

許多人說「中華民國佔領台灣」,但翻開〈總命令第一號〉,盟軍是指派「蔣介石元帥」佔領台灣,「中華民國」何時起、依據何種命令佔領台灣?蔣介石元帥(佔領)與中華民國(流亡)是怎樣的關係?若「佔領者」與「流亡者」都不擁有該地主權,那「中華民國」如何能轉化為台灣?

中文的「國家、政體與政府」(日文:國家、政府與政權)是國際法與政治學的入門概念,陳水扁是「政府」、「中華民『國』」是「政體」,中國才是「國家」。陳教授並未解釋:「政體」層次的ROC如何成為「國家」?甚至於異姓改宗來代表「台灣」?

再確定不過的事情是,與國際政治的日新月異不同,領土地位變遷的國際法程序:「透過條約形式的權力移轉」是嚴謹而難以撼動的。

(作者鑽研台灣地位問題,完整論述請參閱http://tw.myblog.yahoo.com/hoon-ting/)
http://www.libertytimes.com.tw/2007/new/aug/7/today-o3.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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