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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美國質疑 台灣保護敏感科技能力
發表:竹根 2017-09-15 20:38:43 閱覽數:4168 (IP: ) T 5802 引 用
 


回應:Simon 2017-09-17 10:27:01 (IP: ) T 5802_R 3 引 用
回信 發言人:levi, on Jul/14/2017 17:07:36 (IP code: X.X.42.103)

2005年5月,
政院通過「敏感科學技術保護法」草案。
未來敏感科學技術項目要由國科會訂定且公告,被列在公告項目的敏感科技都必須經過許可才能輸出或公開,國科會將儘可能減少限制項目,定期檢討時程也會縮短,可能三至六個月一次,讓科技發展與時俱進。
為避免影響國外投資意願,特規定其他國家或地區於我國設立之分公司與其本公司、子公司與其母公司間的輸出,不在此限。
未來一旦未經許可即輸出或公開敏感科技的自然人,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併科1000萬元以下罰金,惟意圖或明知其行為有利於其他國家或地區之政府、機構或其派遣之人,而犯未經許可輸出或公開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即最重可處刑罰至十年半 ,罰金最重為1500萬元。除處罰個人外,法人對犯罪發生未盡力防止也可處以相同罰金。

2008年3月,
草案交付科技委員會審查。該法草案除了明確界定敏感科技外,也提高了罰則:敏感科技未經許可而輸出者,
將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罰金由原訂的1000萬元,提高為3000萬元。

2008年7月,
因政黨輪替, 馬政府撤回法案。

Now,
維持現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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