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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幸好他是肯得基,不是林志玲副題:現有的領土(板主註)
發表:李狂傲 2005-04-20 21:16:50 閱覽數:98496 (IP: ) T 1341 引 用
 


回應:McGwire 2005-04-27 13:42:57 (IP: ) T 1341_R 39 引 用
文出2005.02.14 沈建德

謝長廷昨日拜會高俊明牧師時說,中華民國憲法區分大陸地區、自由地區,憲法一中是指中華民國,但經三次總統直選後,已經台灣化,政府是根據中華民國憲法產生的,不宜自我否定,民間可以做,政府則要等到共識才能做。

 由這段談話可知,將近一個月各界的批評,謝長廷仍不知「憲法一中」是錯的。所以我們只有直截了當告訴他,中華民國憲法不包括台灣,台灣與中華民國不屬同一國家。事實講清楚才會有共識,否則「那批人」永遠把改國號當做小偷,貶抑正名為去中國化,永遠產生不了共識,永遠不能改國號!

 台灣非中華民國領土千真萬確,即使謝長廷所說的中華民國憲法本身也承認不含台灣,孫文的兒子孫科親自見證,本人在2005年1月5日台灣日報的拙文亦已約略述及。

 謝長廷的見解和連宋王馬、國親「立委」相同,都是錯的。立即改正立即有共識,照謝長廷「有共識才能做」的說法,可立即正名沒理由推拖。

 中華民國憲法承認不含台灣的事實如下:1946年12月中華民國國民大會祕書處編印之「國民大會實錄」記載,當年中華民國立憲宣讀憲法草案之前,由蔣介石委託當時的立法院長孫科報告:「奉國民政府主席命,向大會報告憲法草案之內容,現在將各章要點,做簡單說明。

 第四條(定稿後的全文為「中華民國領土依其固有之疆域,非經國民大會之決議,不得變更之」)關於領土之規定,五五憲草採列舉式,因為起草之際,正值九一八事變發生,國家領土被佔領,故有採用列舉方式之必要,以杜侵略野心。勝利以後本草案改用概括方式,規定「非依法律不得變更」係指領土變更須根據法律辦理。就是要經過立法院通過,國民政府公佈。領土變更不外二種;(一)領土放棄。(二)領土接收。前者如外蒙古獨立,後者如台灣收回,均係變更領土之實例」。

 中華民國憲草未臚列各省名稱,但五五憲草(1934年10月16日立法院三讀通過,1936年5月5日公布)有,從憲草就可知道中華民國之領土為何。五五憲草第4條原文為「中華民國領土為江蘇、浙江、安徽、江西、湖北、湖南、四川、西康、河北、山東、山西、河南、郟西、甘肅、青海、福建、廣東、廣西、雲南、貴州、遼寧、吉林、黑龍江、熱河、察哈爾、綏遠、新疆、蒙古、西藏等固有之疆域,中華民國領土非經國民大會議決,不得變更」。由此可見中華民國憲法承認台灣非其領土。(見1991年12月1日「屏東正論」拙文)。

 有人說,1936年時台灣為日本佔據,當然不在五五憲草規定領土之內。此說似有理,但詳究即知無理。遼寧、吉林、黑龍江當時也為日本佔據,卻列入五五憲草,足見該國承認台灣非其領土無可辯駁。即使是其領土,被日本佔據,是根據馬關條約,收回時也應有法律依據。但中華民國「收回台灣」沒有法律根據,也沒有完成法定程序。以前該國聲稱依開羅宣言「收回台灣」,故台灣之接收須有開羅宣言為憑據,經中華民國國民大會或立法院通過才算數。

 現在該國教育部長已證實所謂的開羅宣言偽造,「收回台灣」沒法律根據,也未經國民大會議決,不僅違法而是違憲,論法,謝長廷必須下台。該國行憲至今並未提議或決議收回台灣,故台灣非其憲定領土,謝長廷的憲法一中、一國兩市於法無據。他說「憲法」未修改前應遵守憲法,這部憲法的領土範圍既未修改,他就應遵守他自己的話,立即聲明收回憲法一中、一國兩市的言論,立即改掉中華民國的國號為「台灣國」Formosa或福爾摩沙國,簡稱「福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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