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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柔性驅離(反服貿)是用棍棒敲頭、鐵蹄踐踏
發表:竹根 2014-03-28 00:22:47 閱覽數:40489 (IP: ) T 4307 引 用
 


回應:竹根 2014-03-28 00:59:25 (IP: ) T 4307_R 4 引 用
原文出處:
http://www.ptt.cc/bbs/Gossiping/M.1395894648.A.220.html

對於警察暴力執法的釋疑,請見這篇文章:

原作者不願公開身分,以下轉錄全文,希望轉錄者也請直接複製貼上:「有關警政署長與行政院長對鎮暴實務之錯誤言論,因為多數的朋友都沒有站在拿盾牌的那一邊的經驗,所以我出來解釋一下。

  我曾經在警總岩灣職訓總隊服役,經歷過與二清專案的兄弟們兩年的生活,帶過鎮暴班,也指揮過幾次鎮暴,最大規模有四、五百人的鎮暴部隊隊伍 (警總本部中隊和憲兵的混合臨時編制),我們對付的是真的暴民,是管訓的流氓。

  我來分享我的經驗。保警和一般的警察杯杯不同,大家別因行政院事件就不爽警察杯杯,還是該尊敬辛苦的警察杯杯。上面的也知道多數的一般分局的警察杯杯是不會去動手的,所以才叫保警進來。

  我因為工作的身份,沒打算紅,不想給公司帶來麻煩,也不想寫不自殺宣言,所以大家看看就好,要轉就自己複製發布,當無名氏寫的,無版權限制。

第一,保警除非是訓練有誤,不然就是故意殺人。

  我一進岩灣本中,老鳥就一直提醒,鎮暴時,千萬只能打身體,打頭是會打死人的,在混亂的情況中,人一動,就會瞄不準,打身體都有可能打到頭了,何況故意?這次行政院事件中,有保警對無抵抗的民眾頭部瞄準揮棍,這有涉嫌過失傷害的嫌疑,我個人認為這跟涉嫌殺人未遂無異,即便是執行公務,亦無法免除涉嫌保警的犯罪事實。如果保警是因上級長官要求,而有此行為,亦不得免責。這些是我服役時的訓練,老鳥再三交待,要保護自己,別弄到後來,管人的變成被關的。我很難相信保警會不知道。

第二,針對無抵抗的民眾,鎮暴部隊唯一能做的就是把民眾搬離現場,不得動手。

  要是鎮暴部隊不爽,可以把民眾上手銬再搬離,然後不小心鬆手,民眾摔落地面,這都還合法。即便民眾之前有攻擊鎮暴部隊的行為,只要民眾趴在地上不動,蹲下雙手抱頭,坐下雙手舉高,對鎮暴部隊無立即的危險,就不許再動手攻擊這個民眾,即便之前他曾經攻擊鎮暴部隊,鎮暴部隊不該是暴民。

  第三,人是沒有理性的,保警亦是如此,我見過人的獸性能多可怕。人殺到或打到眼紅時,保警就變成暴警了。一個現場指揮官的責任,除了清除現場外,就是把打到眼紅的鎮暴部隊成員給隔離開來,免得打死人,重傷民眾。我認為當晚,有部分的節制,但是不夠,上述的第一點,也許與指揮官的全面觀察能力有關。我們以前鎮暴打的對象是管訓流氓,我指揮的幾次都沒有人被打破頭。我認為這次沒有學生死亡,是警察幸運。

  第四,用水砲車是極不負責任的。清除現場,除了水砲車,下一步就是開著警備車的大巴士,往群眾開過去,佔領空間。其實這兩招都是殺傷力極大的,不到萬一不該使用。針對武力攻擊鎮暴部隊的暴民,也要謹慎使用。因為在這兩招之後,就只剩橡膠子彈和實彈了的最終武器了。

  規範是,如果使用催淚瓦斯,搬離受催淚瓦斯影響、應無抵抗能力的民眾,都無法驅逐民眾,才可以動手打暴民,再無法控制,才用水砲。而且保警不該使用水砲打靜坐的民眾,水砲是用來打要攻擊鎮暴部隊的暴民,例如,如果學生對保警丟汽油彈,那才能用水砲。

  第五,指揮的混亂。大家沒有發現警察當晚跳過了催淚瓦斯這一步,就動手打人?到今天警察還是沒有解釋,也沒有人去質疑警察。

  催淚瓦斯是要讓人失能的,這必要時得用,保護鎮暴部隊,也保護躁動的民眾。我猜他們是怕輿論攻擊,警察無必要而使用催淚瓦斯,一開始就決定不用。

  當上級給了更大的壓力要清除現場,而保警無法執行,於是就跳過了這個重要的步驟,或是現場指揮官就忘了,因為他腦子裏可能還想著不能用催淚瓦斯。然後棍子就飛了,水砲就開了。光是這點,警察就有業務過失的嫌疑,現場指揮官得為這個錯誤負責任。大家自由發揮,我沒打算替誰解釋,身為前鎮暴部隊的一份子,我覺得他們愧對了烏龜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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