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cjse上海人部落格

總 覽版 務政 經健康醫療軍 武理 財文 化藝 文科 技台灣的美旅 遊PISA娛 樂鄉 土公 民認 同副 刊哈 啦范氏網
竹縫
視界
耳聾
世界
泰伯
觀點
Joy
隨筆
哈利
天地
Jerry C
鳥 世 界
射水魚
天 空
討海人
鏡 頭
嘻笑
人間
詩情
畫藝
老工仔
思 維
網網
相連
歷史
庫存

主題:美國一步步回收台灣?
發表:cjse上海人 2005-10-31 21:58:23 閱覽數:184223 (IP: ) T 1494 引 用
 


回應:cjse上海人 2006-01-05 17:43:35 (IP: ) T 1494_R 54 引 用
(轉貼)
撥雲見日的台灣問題

經過一年多來,和許多的「保護台灣大聯盟」學者,「建國黨」的先進同志專家們,「公民黨」的退休法官、律師們以及「農民黨」的資深台灣老人鄉親們,大家深入討論台灣被錯誤引導的理論外,也獲得研究《戰爭法》非常深入的美國愛台灣人士何瑞元先生的寶貴理論支援,再加以來自「海外台灣同鄉會」成員,以及「美國台灣人公共事務委員會會員」,和「全僑民主和平會」分會長們,專程回來台灣與我們共同討論研商解決台灣建國問題,現在總算有具體辦法,在這之前,仍然有些牽涉法理的事務問題要澄清,以利早日執行台灣與美國關係正常化。茲詳述如下:
一、 台灣的割讓問題Taiwan cession
日本於1952年4月28日,依照《舊金山和平條約》割讓出台灣、澎湖。美國為台灣、澎湖之「主要佔領權國」,以麥帥〈一般命令第一號〉委託蔣介石佔領處理台灣事務,1979年,因應美國與流亡的中華民國斷交,特別制定美國國內法的「台灣關係法」,用以保護美國戰後暫時佔領地台灣,在美國‧國會尚未決議處理台灣問題前,美國在台軍事政府還不會宣告結束,台灣人民應該主動向美國‧國會爭取。
二、 台灣人民的效忠問題Taiwanese Allegiance
〈美日太平洋戰爭〉以前,台灣人民的原始效忠對象是日本。1945年日本投降及1952年《舊金山和平條約》生效後,傳統的《戰爭法》的臨時效忠原則下,台灣人民的效忠對象應該是美國,而如果台灣人民有一天獲得美國‧國會同意後,建立「台灣共和國」,台灣人民自然效忠「台灣共和國」。
三、 台灣的旗幟問題Taiwan Flag
根據《戰爭法》美國主要佔領權國,在交戰國佔領期間(1945年至1952年間),以及善意進駐佔領期間(1952年以後),台灣上空應該是美國國旗在飄揚,而等到「台灣共和國」建立以後,美國國旗下降,飄揚於台灣上空的國旗應該是「台灣共和國」的國旗,台灣人應該儘早做好「台灣共和國」國旗設計之準備。
四、 台灣的美國軍事政府US military government in Taiwan
從1945年10月25日台灣被軍事佔領開始,美國「軍事政府」在國際法理上,是台灣的真正的政府,掌管行政、立法、司法的運作,但是與台灣人民爭取「建國」不衝突,因為美國並無台灣領土野心,何況「佔領不移轉主權」鐵則,嚴格規範國際上所有國家。
五、 台灣的暫定狀態問題Taiwan Interim Status
日本投降,《舊金山和平條約》生效以後,美國委託台灣的佔領者蔣介石集團,流亡中的中華民國,還沒又正式離開,而「台灣共和國」之政府尚未形成,因此台灣目前的狀態仍然是處於「美國軍事政府民政體系」下的「暫定狀態」,此期間,在《美國憲法》中的地位是「美國列島區第一類未合併領土」,應該享受《美國憲法》保護。
六、 台灣併吞問題Annexation of Taiwan
按照美國1901年〈最高法院列島系列判例〉說明,台灣是合乎美國軍事管轄下之未組織、未合併之領土,換言之,是美國一種「虛擬託管」的列島區(quasi-trusteeship under USMG within the insular law framework),受《美國憲法第五修正案》保護,沒有被美國「併吞」的疑慮,也沒有被美國「出賣」給中國的可能。
七、 台灣的國防問題Taiwan Defense
根據《美國憲法》第一條第八項「共同國防」(common defense),美國有義務跟責任,提供保衛台灣的防衛武器,過去沒有釐清台美關係前,所有向台灣收取的軍購費用,應該還給台灣人民。
八、 台灣的正名制憲問題Taiwan Rectification and New Constitution
台灣既然在《美國憲法》中是屬於「海外未合併領土」的地位,依法每個美國海外領土都可以擁有自己的憲法,台灣也不會例外,這是慣例,像波多黎各、關島、維京群島,都由美國‧國會授權當地人民召開制憲大會,擬定自己的憲法或基本法。
九、 台灣的建國問題Taiwan New Nation
美國各州有自己的憲法,但是各州不得違反聯邦憲法之內容,規定不可以退出聯邦,但是「海外未合併領土」可以,依照《美國憲法》第四條第三項第二款規定,可以與國會協調建國事宜,而非一定要永遠保留在美國體系內,台灣人民不必操心變成美國附庸。
十、 台灣的主權問題Taiwan Sovereignty
美日戰後,根據《舊金山和平條約》,日本放棄台灣,台灣主權不會消失或分散,按照「佔領不移轉主權」鐵則,台灣主權理該由「主要佔領權國」來暫時握有,而非交台灣人民在執行,只要有取代的台灣「合法平民政府」成立,向美國‧國會要求結束佔領,轉移主權給台灣人民,台灣建國立刻呈現在眼前,對中國的威脅,全權交由「主要佔領權國」的美國處理,台灣人民可以高枕無憂。
作者: 林 志 昇 /「保護台灣大聯盟」政治研究組˙建國黨決策委員2006.01.05.




綜 覽 全 部 討 論

總 覽版 務政 經健康醫療軍 武理 財文 化藝 文科 技台灣的美旅 遊PISA娛 樂鄉 土公 民認 同副 刊哈 啦范氏網
竹縫
視界
耳聾
世界
泰伯
觀點
Joy
隨筆
哈利
天地
Jerry C
鳥 世 界
射水魚
天 空
討海人
鏡 頭
嘻笑
人間
詩情
畫藝
老工仔
思 維
網網
相連
歷史
庫存


* 討論區內之言論,不代表本園之立場,一切法律責任仍由發言者本人負責
* 如果您有任何不當言論,本園有權決定是否保留您所送貼的意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