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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法律大戰,馬英九一時真奈不了王金平何
發表:竹根 2013-09-10 21:25:05 閱覽數:39666 (IP: ) T 4099 引 用
 


回應:竹根 2014-03-19 19:50:44 (IP: ) T 4099_R 57 引 用
台北地院認定考紀會組成及撤銷黨籍處分程序違反人團法,今天判王金平勝訴,他的國民黨黨籍存在。

法院表示,民事庭對黨員私權紛爭有審查權,本件因涉及政黨處分致社員私法上地位變動的爭訟,而與單純政黨內部黨務活動等政黨自治事項無涉,這是憲法所保障的社員權內涵,因此涉及其資格的喪失,民事法院得以審理。

法院指出,例如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一棟大廈選出委員,必須舉行住戶大會、成立必須報備、每年要提出財務報表等,這些都是強制規定,而且為了保障所有住戶權益,但是住戶的管理費要收多少、可不可以更改窗戶顏色、收垃圾的時間地點等,法律給予其自治的空間。

如果有住戶認為管理費應該調降,但是在住戶大會時提案不獲支持,而因此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減輕管理費或撤銷該次會議,其實法院能審理的,也只是該次會議是否有遵循召集程序、表決方法是否違法等,不能也不必介入決定管理費應收多少,因為那是住戶大會共同意志的決定,法院不得替代。

如果住戶大會開會決議將某住戶趕出社區(某住戶疑有違反法令的重大行為),因為「驅逐住戶(強制出讓)」是必須經住戶大會通過後,由管委會訴請法院強制其遷離的;此例涉及到住戶的基本權(所有權、居住權)的剝奪,則這名住戶可以提起訴訟。

就算住戶大會決議將規約改為:「只要住戶大會表決通過即可,無須送請法院裁判,也可以強制驅離。」也因為這個規約與法律規定抵觸,而屬無效,且居住權及所有權是憲法所保障的基本權,不能任意以私法自治為理由,恣意剝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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