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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 報稅好康! 扣除額提高、健保費全抵
發表:竹根 2007-03-05 15:39:57 閱覽數:20644 (IP: ) T 2227 引 用
 


回應:竹根 2007-06-15 03:22:13 (IP: ) T 2227_R 9 引 用
修正條文規定,自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一月一日起,個人持有公債、公司債及金融債券之利息所得,應依第八十八條規定扣繳稅款,不併計綜合所得總額。前項利息所得不適用儲蓄投資特別扣除之規定;其扣繳稅額不得自納稅義務人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應納稅額中減除。

修正後的二十四條之一和之二條文規定,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發行之認購(售)權證者,發行人發行認購(售)權證,基於風險管理而買賣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可之有價證券及衍生性金融商品之交易所得或損失,應併計發行認購(售)權證之損益課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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