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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所得稅合法節稅
發表:竹根 2009-06-21 00:06:50 閱覽數:28322 (IP: ) T 2848 引 用
 


回應:竹根 2011-12-31 20:22:48 (IP: ) T 2848_R 9 引 用
扶養親屬免稅限制年齡 違憲

〔記者項程鎮/台北報導〕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昨天做出釋字第六九四號違憲解釋,大法官認定所得稅法第十七條第一項第一款第四目規定,扶養二十歲到六十歲者,不得列為免稅額的規定,違反憲法第七條平等原則,上述條文一年內失效。

相關稅法 一年內失效

大法官認為受扶養親屬列為免稅額,不該因受扶養人年齡而有差別待遇,這樣不符課稅公平原則;如二十歲到六十歲被扶養者無謀生能力,依所得稅法上述規定,無法列免稅額,將影響親屬間扶養意願。上述規定未必提升稅務效率,卻不利扶養親屬,違反憲法意旨。

http://www.libertytimes.com.tw/2011/new/dec/31/today-e3.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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