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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網路鼓動攻擊 未行動也觸法
發表:gagaman 2006-08-28 11:34:00 閱覽數:22843 (IP: ) T 2036_R 0 引 用
網路鼓動攻擊 未行動也觸法

記者賴仁中/特稿

疑為倒扁激情人士所為的網路散佈恐怖攻擊訊息案,從法律角度看,無論有無實質行動,均已涉及「煽惑犯罪」、「恐嚇危害安全」與「恐嚇公眾」罪嫌,一旦逮獲張貼人,將被司法究辦。

法界分析,散佈恐怖攻擊訊息者,留言鼓動參加者「自備汽油彈」,並教導製作及使用汽油彈,還訂時間及特定目標鼓動恐怖攻擊,這些作法構成以文字等方法來煽惑他人犯罪,觸犯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條、最重可處二年徒刑的「煽惑犯罪」罪。

另一方面,因散佈的訊息目標明確,包括台北車站、官邸等,形同是以衛戍官邸、車站者為恐嚇對象,且明顯迫使相關國安、治安機關緊急加強戒備,因而也涉及刑法第三百零五條、最重可處二年徒刑的「恐嚇危害安全」罪。

而揚言對人車出入眾多的火車站施以攻擊,則又涉嫌同樣最重刑度二年的「恐嚇公眾」罪。前述三罪分別規定在「妨害秩序」與「妨害自由」罪章中。

再者,由於嫌犯公開張貼在討論區上的留言不止一則,這在法律上可能被認定不止一次犯罪行為,但總共至少觸犯三罪,所以本案一旦進入司法審理程序,三罪也可能不合併論罪,改以分開論罪來處斷,若是如此,被告總刑度將會提高。

網路言論自由 不能無限上綱

記者賴仁中/新聞分析

無論藍綠,都有人愛在網路上表現政治激情,這無可厚非,但言論逾越法律時,就要受法律管束,這不是干預言論,而是依法論法。

所以,坊間有反扁支持者私下傳論,檢警追查網路上「火燒官邸」張貼人,是在打壓倒扁行動、是藉法律來箝制政治言論;此番妄論,才是毫無法治原則的政治攻擊手段。

不單如此,本案張貼人選在美國網路上登錄帳號,再輾轉把鼓吹暴力內容轉貼回台灣網站,更可見其避免被台灣警方追查的「極具計畫性」心思,若干法界人士認為這應是一件「明知違法而故犯」的陰謀犯行。

從屈肇康的網路刺扁論,到如今網路出現攻擊台北車站與火燒官邸訊息,顯示若干政治激情者,選擇更為激烈的方式,表達政治理念。

這兩案分遭偵辦與追查,並不是言論內容有什麼問題,而是言論張貼人行為涉嫌違法,包括煽惑他人犯罪或恐嚇危害安全、恐嚇公眾等罪。這與電台出現「刺馬論」一般,只要有違法之虞,檢警就介入偵辦,可說是「法律之前、藍綠平等」。

網路上除不可鼓吹暴力攻擊,也不能無中生有進行政治謾罵,否則也可能構成妨害名譽罪;真要批判政治,須在「確有所本」前提下為之,才不會逾越法律規範。
http://www.libertytimes.com.tw/2006/new/aug/28/today-fo11.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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