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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臺灣不屬中國,地位亦非未定 質疑開羅宣言 (轉貼)
發表:文抄公 2007-09-25 00:01:53 閱覽數:81761 (IP: ) T 2406_R 0 引 用
標題:臺灣不屬中國,地位亦非未定 質疑開羅宣言
作者: 阿魯巴(2007-08-11 06:17:01.0)

光列開羅宣言不夠,馬英九要求把日本降書、波茨坦宣言也都納入歷史課程,因為日本降書接受波茨坦宣言,波茨坦宣言又規定開羅宣言必須實施,三位一體。若開羅宣言有承諾滿洲、臺灣、澎湖歸還中華民國(原文為Manchuria, FormosaandPescadorisshallberestoredtotheRepublicofChina),則邏輯上就可確定日本接受臺灣、澎湖歸還中華民國的法律事實。這一來,杜正勝所說的開羅宣言是新聞稿、位階低、無人簽字都不重要,因為馬英九和國親分子都相信課本,以為偽造的開羅宣言承認臺、澎歸還中華民國。

 但根據多年的研究,世上並無「開羅宣言」,故中華民國用新聞公報偽裝開羅宣言,利用公報上有「滿洲、臺灣、澎湖歸還中華民國」的字樣,透過「三位一體」的邏輯,堅持戰後臺灣已重回「祖國」懷抱,搞世紀大騙局。偽造的「開羅宣言」不但無人簽字、發布時與會者不在場、也否認有「滿洲、臺澎歸還中華民國」的承諾,因那只是蔣介石的個人意見,美英並未同意所以不簽名,這些事實反而證明臺灣不屬中國,中華民國是竊臺集團,國親是核心分子。

  馬英九又引用國際法上的時效學說,主張,即使中華民國是非法佔領臺灣,都那麼久了,而臺灣人也去選它的總統了,非法早已變成合法。這是中華民國的詭計,反證如下:

  立陶宛1795年就被沙皇佔領,2次大戰時又被佔領,前後170多年,也參與蘇聯選舉。但1990年因1988年挖出1939年德蘇瓜分立陶宛的秘約副本,證明蘇聯竊據立陶宛而宣布獨立。蘇聯啞口無言,不敢使用武力。香港1842年割讓英國,1997年轉手給中國,前後長達155年,為何沒變成英國的?日本北方4島1945年8月起為俄所佔,比臺灣被中華民國竊據還早兩個月,日本至今年年還在催討,並未聽說俄國佔領已合法。臺灣不要自己棄權。

  臺灣不屬中國,地位亦非未定,無須公投就有獨立的法源。從1941年的大西洋憲章到1951年的舊金山和約,所有國際文件皆承諾臺灣獨立,載在聯合國憲章,落實于舊金山和約,但因中華民國竊臺而空懸50多年,臺灣人忘記權利,反而認賊作父,自貶地位為未定,才須公投、制憲、正名爭取獨立。賦予臺灣獨立法源的和約及憲章條文如下:

(1)舊金山和約(1951年9月8日):第2條(b)規定,日本放棄臺灣和澎湖(原文為Japanrenouncesallright, titleandclaimtoFormosaandthePescadores)。因未明言交給何國,一般就以為臺灣地位未定。其實它只在使臺灣從日本分離適用聯合國憲章的規定,托管,自治、獨立,沒有規定臺灣的地位,單獨引用這個和約,當然可能得到臺灣地位未定的錯誤推論。

(2)聯合國憲章(1945年6月26日):第77條(b)規定,從敵國分離的領土由聯合國托管 (Thetrusteeshipsystemshallapplyto…territorieswhichmaybedetachedfromenemystatesasaresultoftheSecondWorldWar)。第76條(b)規定,托管的目的在使之自治、獨立(Thebasicobjectivesofthetrusteeshipsystem… shallbe…topromote…self-governmentorindependence)。聯合國憲章是規定臺灣地位的基本法,舊金山和約只是程序法而已。可見,臺灣在1952年4月28日舊金山和約生效之時從日本分離後,就有獨立的法源,依法由聯合國托管、獨立,或不經托管直接獨立,無須公投、制憲、正名就可宣布獨立。這個憲章中華民國也簽了字。

  聯合國憲章不是突然產生,而是由大西洋憲章、聯合國宣言、雅爾塔協議長期累積演進而來,因臺灣自以為已經獨立而不宣布獨立,才造成中華民國有效統治的誤解,給馬英九有主張時效的機會。構成聯合國憲章的憲章、宣言、協議如下:

(a)大西洋憲章:承諾戰後殖民地自治、獨立(wishtoseesovereigntyrightsandself- governmentrestoredtothosewhohavebeenforciblydeprivedofthem)。大西洋憲章的英文名稱是 TheAtlanticCharter,1941年8月14日羅斯福和丘吉爾宣布。

(b)聯合國宣言:承認大西洋憲章(subscribedtotheAtlanticCharter)。中華民國也是簽字國之一,1942年1月1日簽字,成為聯合國憲章第76條的條文。

(c)雅爾塔協議:從敵國分離的領土,由聯合國托管(territorialtrusteeshipwillonlyapplyto… territoriesdetachedfromtheenemyasaresultofthepresentwar)。1945年2月11日羅斯福、丘吉爾和斯大林簽字,聯合國追認,做為憲章第77條的條文。臺灣獨立老早就是國際共識,中國還騙什麼自古臺灣是中國的一部分,臺灣人是中國人?

  臺灣主權獨立的論述,除上述是以法律獨立為基礎外,另外有3種,是以事實獨立為基礎:第(1)種,以人民主權為出發點,以為臺灣國會已全面改選、總統也直選,人民行使國家主權,臺灣的主權地位早已確立。不論舊金山和約、開羅宣言都是列強協議,是一些歷史文件,早該被人民主權取代。第(2)種,以舊金山和約為出發點,根據這個和約,臺灣地位未定,但50多年來社會開放、政治民主、經濟繁榮,若非主權獨立不能如此。第(3)種,民進黨的臺灣前途決議文以政治現狀為出發點,聲稱臺灣主權獨立現在叫做中華民國。

  讀者知道,臺灣事實獨立為國際上所不爭,但法律獨立則為國際上所不承認,所以鮑爾才會說臺灣無主權沒獨立不是國家。事實獨立既是事實,無須一再強調,法律獨立才是努力的目標。目前的公投、制憲、正名等獨立運動,其目的就是要以2千3百萬人的意志去自決以取得臺灣獨立的法源,爭取法律獨立的國際認同。既然如此,臺灣獨立已有法源有如上述,而且是全世界,包括中國都簽字承認者,其效力遠比我們以2千3百萬人去爭取得到者強得多多,只要上位者花極少時間去暸解,有信心之後宣布獨立改國號,接受各國檢驗,通過之後就是法律獨立,正常國家。若不通過,研究後再來。這是最快最安全的一條路,不妨一試。

  臺灣雖已有獨立的法源,但有人認為盟軍至今未宣布結束佔領臺灣,而舊金山和約又未決定臺灣的歸屬,所以臺灣是美軍的軍事統治地,因此美國才有臺灣關係法的立法。事實不然。盟軍總部早已宣布,1952年4月28日臺灣時間晚上10:30結束佔領並解散總部,臺灣獨立在聯合國憲章中早有明文,且舊金山和約第6條規定盟國佔領軍應于和約生效後盡早撤離,不得遲于和約生效後90日。準此,中華民國最慢須在1952年7月28日以前撤離臺灣,否則就是非法佔領。現在限期已過,中華民國當然是竊據臺灣!

  臺灣關係法與臺灣地位實無關聯,否則,美國也有香港關係法,難道香港是美軍的軍事統治地嗎?而且,在舊金山和約中,南沙群島、西沙群島、千島群島、庫頁島南部等,也由日本放棄未說給誰,和臺灣地位相同,但美國和它們未有「關係法」,亦非美軍領地,千島群島、庫頁島更是蘇俄領土。以此模擬就可推知,臺灣是美軍的軍事統治地和地位未定同樣有瑕疵,希望教材不要再搞錯,最近的課程公聽會應察納雅言。杜正勝說中日和約為中華民國所簽字並公布,所以,應列入教材。聯合國憲章、大西洋憲章、聯合國宣言亦為中華民國所簽字公布,也應列入教材,俾便早早宣布獨立好讓中國死心不再糾纏。

http://big5.am765.com/gate/big5/bbs.am765.com:80/detail-expand.jsp?
id=19181&agMode=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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