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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從幾個司法案件論台灣的第三個亂源
發表:Harry 2008-01-22 12:33:32 閱覽數:16746 (IP: ) T 2464_R 0 引 用
台灣的國會長久以來被稱為社會第一亂源,現在的司法界可能要繼媒體後成為第三亂了。


自創非法律名詞,欲加之罪何患無詞?

從最近的幾個司法判決來看,還覺得講得真對呢。從台開案的一審判決文中,出現了「權貴犯罪」的文句,急得趙建銘的律師找遍條文都沒有這項罪名,「罪刑法定」是法學基本常識,是否法官為了特定目的而急於賣弄公民道德教育,輕率用了個不是法律名詞的成語,來滿足自己的虛榮心。就是身為「權貴」也有基本人權吧?其心意就不言而喻。


犯罪所得自由心証

其次,說到被告等從「內線交易中」到底得到什麼好處時,被告之一蘇德建一直說,所謂內線消息的傳遞,根本不出已經從媒體發佈過消息之範圍,而且自己從沒有買賣任何股票、亦無與其他被告有任何期約獲益或分享好處,何能以共同正犯起訴論刑。

你知,關於這點,法官怎麼說的?「獲得交情」就是蘇德建所得的好處!把蘇某和他的辯護人震呆了,真不知官司如何打下去。

第二審裡的法官,雖然沒有再提這段丟臉事,但是卻對「不法所得」所作的草率認定,被最高法院重摔一巴掌後發回更審。


混淆解救公司經營手段與犯罪行為

新的證交法中明訂,如不法所得逾億,其量刑程度以七年起算,這對於當事人之影響何其重大。法官如有職業道德,焉能等閒視之?如此重大證據,居然還能以沒有堅實根據,完全主觀認定就出現於判決書上。這個「自由心證」還真是天馬行空自由發揮哩!蘇德建充其量,不過是個棋子,被政府(應該是財政部)派去當法人代表的經理人,看看可以不可以把台開公司救得起來。公司股東有人大拋股票,他在報備主管後到處找特定人來接手,俾免股價崩盤,資本市場失序,原是一介公務員執行政府政策以消弭另一金融風暴的措施。事後證明此舉是對的,只是在當時政治時空中,找錯了投資對象!如果,當時找的對象是曹興誠啦,張榮發啦,現在可不得了,財政部長可能是他了!至少,一定有人要稱他為艾科卡!只因阿扁實在太顧人怨,所以所有的力量都誓必把阿扁身邊的人鬥臭鬥垮為止,而法官自干墮落到成為政治工具。這不是亂源,是什麼?


罪刑論斷捨棄現行法條,寄托於歷史殘簡

再說,馬英九特別案一審判決主文中,法官連古早古早幾千年前「公使錢」都拿出來當作脫罪的名詞,說這種公務特支費是行之有年的實質補貼,所以是無罪判決的理由之一!好了,如果其他法官也要去翻古中國的舊吏刑,那麼「打草殼」、「招安」、「捐官」是不是都可以明訂免責,這些法官的法學素養還真令人咋舌,而且,明目張膽到如此地步!台灣人民要瞭解的是,公務機要費放入自己的口袋以及作為個人非公務支出,算不算犯罪,就這麼簡單!一審的結論令人民失望;二審的判決也不遑多讓,說什麼道德有瑕疵、行政有缺陷,法律上找不出可以論罪的根源云云云云。人民要知道的是「犯罪所得」(起碼是有爭議的收入吧?)漏夜捐出去(還是捐到和自己相關的基金會)都可以作無罪之論刑,這算那門子教育功能?


標準不一,失輕失重與人民認識脫節

胡忠信說陳幸妤去美國開戶的毀謗案無罪、王世堅說施明德的受償置屋判刑,類似的對比情景,在法官的心中看法標準各異,小百姓的司法程度無法理解複雜的司法程序及各種論述,可是,偏偏這種和主流民意及期待不能符合的演義,一次一次地呈現在他們眼前。他們瞭解,千萬不能站錯邊,否則必然慘遭司法修理。人民都在沒有適度的管道可以反應下,轉為對八年來的司法改革及轉型正義沒有落實的失望,才產生了許多台灣同胞把他們的不滿投射在執政團隊身上,而有含淚去投票或含淚不投票的行為。這是題外話了。

司法工作人員是良心事業,是正義的最後防線,你們忍心讓台灣人民對你們失去信心?醒醒吧,莫要為著意識形態喪失良知,否則會成為台毒,台灣之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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