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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贊助支持對象選舉財物,必需注意政治獻金法規定。
發表:竹根 2011-04-16 12:23:31 閱覽數:6065 (IP: ) T 3225_R 0 引 用
一、「有選舉權的中華民國國民」,個人每年捐給同一參選人總額不得超過10萬元,捐給不同參選人合計也不得超過20萬元。

  超額捐贈的部分會被處以2倍罰鍰。

  因此不可以用未成年子女名義捐贈。用未成年子女名義捐贈捐款會被沒入,但等於是「白捐了」。
 

二、公司、營利事業部分中的虧損企業不能捐政治獻金,與政府機關有巨額採購或重大公共建設投資契約且在履約期間的廠商也不能捐,像陸資、港資、外資公司捐款也有限制。

  有些違規案例不但會被開罰,還要送檢調偵辦。

三、民眾選擇捐實物,如果實物價額超過2000元,被捐贈人都要記載到會計報告書。

四、參選人必須開設政治獻金專戶,經許可後,才能開始收受政治獻金,即將到來的立委選舉,從4月1日起可以申請開立專戶,總統選舉則是5月20日起可以設專戶,收受政治獻金到選舉投票前一天為止。

  參選人未經許可就開戶收受政治獻金,要被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且併科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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