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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 危機處處的都更:你沒說話,代表沒有不同意拆你的房子
發表:竹根 2012-03-30 14:28:26 閱覽數:12553 (IP: ) T 3428_R 0 引 用
轉貼(原載:破報副刊第666期 作者:陳韋臻)

危機處處的都更:

1. 簽訂都更同意書(更新事業計畫同意書)前,依法必須舉辦公聽會,如同王家不知悉公聽會的消息,即為建商違法在先,此時可先到郵局保留郵件投遞資料,做為日後證據。

2. 倘若讀者為違建戶,建商通常會騙你:沒有參與都更權,快拿錢走人。這時千萬別相信,都更條例裡頭明確寫道,違建戶也有參與的權利。

3. 原本同意書應當附上厚厚一本事業計畫書,但現階段沒有任何建商這麼做,甚至在薄薄的同意書最後附上小小的一行字:本人已知悉本事業計畫內容。這時,請務必索取更新事業計畫內容,否則日後翻身不得。簽了同意書,套句彭龍三的話,要撤銷比離婚更難,甚至沒有賞味期限,三思。

4. 倘若社區居民想撤銷都更案,可在公展、公聽期間三十天內提出,牢記此限,晚了泥菩薩難過江。

5. 簽權利變換同意書時,切記,倘若建商拿出一疊合約要你簽名,注意:如果內容有「合建契約」千萬別簽!這是在都更同意書之外,另外綁上民事契約,屆時即使撤銷同意書,建商依舊可以拿合建契約向你提告!

6. 其他有任何問題請洽「台灣都市更新受害者協會」,由政府官員養出的「專業受害者」將為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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