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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不要再用「聽說」的消息來爆料

發表:Harry 2006-04-21 08:30:31 閱覽數:13025 (IP:  ) T 1832_R 0 引 用

稍微有注意英美司法制度,或看過美國電視有關訴訟程序的讀者都瞭解,所謂「傳聞證據」在法庭上是不被採信的。所以,當訴訟當事人或證人,任何時候引述或提出二手消息時,絕對被對方的律師斥為「Hear-Say」 (直譯為「聽說」),並請求主審法官裁決制止此種論述,法官都會立即呼應所求,制止繼續脫序之發言。

本來,為表示對自己的發言內容負責,尤其涉及他人的名節、利害及權益問題時,須有確切事實根據或證據;若以道聽塗說的資料公然傳播,在外國,可是件天大地大的事。一旦,這種胡亂「爆料」而經過訴訟敗訴的話,隨之而來的損害賠償,保證讓被告痛苦一輩子!

在台灣,以「聽說」傳聞就努力爆料的案件正在盛行,配合著媒體的炒作,把民眾當作低能兒,每日玩弄一次。被掃到的對象以司法行動反制,這應該是唯一可以導正歪風的手段。但願司法可以迅速處理,去除社會亂象。
(原文刊於自由廣場,經作者同意轉發表於本版)


回應:竹根 2006-04-21 12:31:33 (IP:  ) T 1832_R 1 引 用
台灣的不良怪象起始於立委的免責權,尤其是一掛泛藍立委變本加厲至口無遮攔。

釜底抽薪之策,應該限縮立委發言場所於議事廳,除此之外都應負言責才是合理。

回應:竹根 2006-04-21 12:42:04 (IP:  ) T 1832_R 2 引 用
其次言論自由也被誤用了,媒體為了搶銷路,搶收視,媒體人及所謂的名嘴為了搶版面鏡頭,加上有些意識偏差的司法人員,沒有嚴格地把關,把台灣弄得烏煙瘴氣。

回應:Harry 2006-04-21 14:16:08 (IP:  ) T 1832_R 3 引 用
連「朋友送來的簡訊」都可以用來爆料,
又有媒體樂意配合,這種文化如何導正?

受害者再不採取法律訴追,永遠沒完沒了。
就看司法界如何處理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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