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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涉及人身攻擊,涉加重誹謗罪嫌起訴。

發表:gagaman 2006-06-25 03:01:54 閱覽數:31995 (IP:  ) T 1915_R 0 引 用
不「民」就裡 網友訐譙被訴

〔記者胡守得/台北報導〕全民有多瘋旅美職棒球員王建民?

去年5月,洋基於主場迎戰宿敵紅襪,3連戰第2場,洋基變「炸雞」,被紅襪以27支安打砲轟擊沈,王建民未出賽,卻有網友關心王建民,上網開版要王以此戰為惕,不料連遭3名網友圍剿,由於3名網友的開砲內容涉及人身攻擊,昨被士林地檢署依加重誹謗罪嫌起訴。

本案證明王建民魅力的確凡人無法擋,但也是最火爆的一次;而警方也提醒網友,上網發表言論也要注意法律,因為上網使用者的IP位置都會被查出。

去年5月28日,紅襪隊殺紅了眼,敲出隊史單場次高的27支安打,在爆滿的紐約客面前以17比1大勝洋基隊,締造2軍對戰史上最大勝分差距紀錄。

賽後,一名林姓網友在入口網站的運動版討論區,開設「看到洋基被紅襪狂電,王建民該有所警惕」的主題;不料遭39歲的陳姓女球迷留言直指「開版的人到底是什麼心態?最恨這種還沒比就先唱衰自家人的敗類!心理變態的大敗類」,傍晚並追加留言直指是「垃圾人一個」。

另有陳姓、張姓男球迷加入圍剿,分別撰文指摘林某是「開版的廢物腦筋是不是不太正常」,及「開版的去吃Pavano(洋基投手帕瓦諾)的屌」。

林某奮

回應:gagaman 2006-09-01 17:17:52 (IP:  ) T 1915_R 1 引 用
網路散播警專老師洩漏考題 沈姓男子遭法辦
中央社 2006-09-01 13:22

(中央社記者孫承武台北一日電)有意從警的沈姓男子上網開玩笑,佯稱是警察專科學校學生,表示「有警專老師洩漏警察特考考題,讓警專學生考高分通過國家考試」。刑事警察局偵九隊二組獲報追查,在高雄市將他逮捕,全案訊後今天依妨害名譽罪嫌移送高雄地檢署偵辦。

尤其沈嫌(二十九歲)告訴辦案員警有意投入警職,沒想到還沒考上警專,就成為被告被真正的警察約談,網路小玩笑卻造成不可收拾的後果。

偵九隊二組指出,全案除依妨害名譽一般毀謗罪論處外,由於使用網路特性,依刑法第三百一十條第二項利用文字、圖畫誹謗他人者,為加重誹謗罪,較一般誹謗罪刑度提高不少。警方提醒網友,網路具隱匿性,但網路上所發表的言論還是要經過查證才能發表,沈姓男子的案例就足以證明,不能以開玩笑來免除一切刑責。
http://news.yam.com/cna/society/200609/20060901259225.html

回應:gagaman 2006-10-02 10:46:54 (IP:  ) T 1915_R 2 引 用
狂發簡訊恐嚇 證據「機」不可失

〔記者黃美珠/竹市報導〕新竹縣32歲男子李兆宗向葉姓女性友人借錢不成,惱羞成怒打傷對方後,竟又連發12通簡訊恐嚇,揚言要放火燒她房子;此外還連續偷別人車內或攤位內的財物,最後被依恐嚇危安、傷害等罪,一併論處有期徒刑3年。

新竹地院判決這起恐嚇案件所根據的呈堂證供,就是李某連續發出的12通手機簡訊,內容不外「再不接(電話),我就放火燒妳家了」、「若不接(電話)是妳自己會出事」、「告訴妳一個秘密喔,妳家後門要倒(汽)油很好倒喔」等,一些威脅放火燒屋,或綁架被害人兒子的言語。

判決書指出,李兆宗去年5月22日凌晨2時,前往葉姓友人位於彰化縣的住處向她借錢,因葉女並未答應,導致他心生不滿。

李兆宗先拿石頭把葉女住處的陽台玻璃砸破,隨後並在葉女下樓理論時打傷葉女。

事隔一週,李某仍對借不到錢耿耿於懷,因此從5月29日凌晨到同年6月1日深夜為止,連續對葉女發出前述12通語帶威脅的文字簡訊。

此外,李兆宗去年5月中旬到今年6月中,分別在新竹縣市,用自備鑰匙或是破壞工具,犯下多起汽車、住宅及攤位竊案。新竹地院審結後一併依恐嚇、傷害、毀損及加重竊盜罪累犯論處。

貼一個賤字 竹科新貴吃官司

〔記者黃美珠/竹市報導〕林姓男子不滿楊姓女友紫]別抱且要求分手,憤而在網路上張貼楊女個人照片後,旁邊寫上大大的「賤」字,事為楊女知悉後報警處理,新竹市警依公然侮辱罪嫌將林某函送新竹地檢署偵辦。

警方調查,林姓男子學經歷均不錯,沒有不良素行,這次因一時氣憤,竟在任何人都可自由進出發表意見的網路聊天室內,把前女友的照片張貼在上,一旁還寫下大大的「賤」字。

警方表示,被罵的女方也是各方面表現均優的高材生,2人從大學時代就開始交往,郎才女貌,人人稱羨。

只是後來各自踏入社會後,男方成為所謂的「竹科新貴」,過長的工時,讓他長期冷落女方,導致最後女方投入他人懷抱,雙方因此分手。

警方說,女方初時對自己紫]別抱自覺有楚A直到從朋友處聽到林某在網路上對她的侮辱,從半信半疑,到親眼證實後,氣得不顧以前情分堅持要告到底。

簡訊 有「機」可循 電郵 源頭可破

〔記者黃美珠/竹市報導〕手機簡訊、電子郵件、網路聊天等,已成e時代人類的普遍溝通方式,隨著溝通方式的改變,更易留下呈堂證供,法界人士呼籲民眾,這類溝通更要注意禍從口出的問題,不要僅為逞一時口舌之快,就誤觸法網犯罪,得不償失。

新竹地檢署指出,很多人氣頭上都會口不擇言而惡言相向,在以前,這些惡言無論是蓄意中傷、抹黑、或是恐嚇威脅,只要對方沒有立即用機器錄下,並不容易被拿來據以提告。

但現在卻不同了,無論是手機簡訊、電子郵件,或在網路聊天室中張貼的文章,警方都能循線追查到發送源頭。

新竹法界人士指出,類似林姓男子在網路上張貼前女友照片,搭配一個「賤」字的做法,因為是屬於不特定或特定多數人都得以共見共聞的狀態,雖未傳述具體攻擊女方的內容,但依舊可以成立刑法公然侮辱罪嫌,可處拘役或300元以下罰金。

如果林某有進一步傳述、指責女方,指稱她如何劈腿、腳踏多條船等言論,則另有刑法加重誹謗罪問題,最重可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000元以下罰金。

嚴重的,甚至把女方裸照或是彼此交往期間的親密照片張貼上網,則可能另外觸犯妨害風化等罪嫌。

回應:gagaman 2007-08-24 11:46:52 (IP:  ) T 1915_R 3 引 用
謝長廷的「小老婆」? 網站詆毀立委 男子起訴求刑

2007/08/24 00:22
記者鍾錦榮/高雄報導

高雄市男子鄒緒軒涉嫌在網站部落格,散布張貼誣指稱民進黨立委謝欣霓是民進黨總統參選人謝長廷的「小老婆」等不實情事,高雄地檢署23日偵結認為,鄒某犯後仍狡辯,依誹謗罪嫌起訴,並向法官求處其5月以上徒刑。
 
起訴書指出,鄒緒軒(31歲)之前曾因詐欺案件,經台中地院於93年8月13日,判處2月徒刑,並於93年9月29日易科執行完畢。
 
不料鄒某仍不悔改,竟基於妨害他人名譽的犯意,於96年2月10日,以其高雄市苓雅區住處的電腦設備,連接網際網路到奇摩「撒旦的真實謊言」部落格內,張貼標題為「馬英九的特別費案件」一文,指稱「長期擔任謝長廷小老婆的謝欣霓,就不敢公開贊成首長特別費」,且像謝長廷擔任高雄市長任內貪污了數百億的費用,身為謝長廷「小老婆」的謝欣霓會不知情?
 
鄒某另於5月30日,又在其住處,以電腦連結網際網路到中國大陸地區某交友網站,再以其自身申請使用「冥界的異想世界」部落格內,指摘謝欣霓2次透過其助理,就該妨害名譽案件,要他以新台幣2千萬元擺平此事。
 
後因謝欣霓不甘名譽無端受損,向警方提出告訴。檢察官吳美齡指出,鄒某犯行事證明確,且多次藉故拒不到庭,浪費司法資源,因此向法官求處其5月以上徒刑。
http://www.ettoday.com/2007/08/24/138-2146776.htm

回應:竹根 2009-08-20 22:19:44 (IP:  ) T 1915_R 4 引 用
部落客罵人賤 Google得交出資料
2009-08-20 15:32:02 editor2003.tw@cnet.com (ZDNet新聞專區:綜合報導)

Google、部落格、美女照、毀謗,官司,這些因素加在一起的確十分有故事性。本週頗為熱門的「skank」事件是否有改變部落格的遊戲規則呢?

先說此事但背景,有一位匿名部落客在Blogger.com(Google旗下平台)開了一個部落格,站名就叫做「Skanks in NYC」(「紐約賤女」,已經被關閉),裡面放了不少Vogue雜誌封面模特兒Liskula Cohen照片,內文則有「psychotic, lying, whoring … skank」的字眼(神經、愛說謊的婊子),並稱這位女模是「our #1 skanky superstar」(頭號超級賤的明星)。

Cohen在今年一月向法院提告,要求Google交出這位匿名部落客的資料(Google之前已經拒絕交出資料)。審理過程中,法官告知Google必須通知該名部落客,讓對方知道自己可能得找一位律師,因為他的個人資料有可能會被公布。

被告律師後來辯稱,部落格的說法當然都會誇大些,且匿名性質原本就是要讓一些不太願意公開說話的人有機會發發牢騷。

不過本週一判決出爐,法官認定上述不雅的文字放在照片旁,會令人產生負面不當觀感。法院判定女模勝訴,Google只得交出這位留言罵人的部落客姓名與e-mail。

Cohen後來在自己的部落格寫到:「還好竟然是"她",一個跟我生活完全不相干的女子,也就是我去餐廳、或在紐約參加party時,每次都會出現的路人甲。」

既然Google已經有交出部落客資料的前例了,那這意味著部落客未來得小心自己的毀謗言論嗎?看來的確如此,若不希望自己的資料被服務供應商交出去,最好一開始就填 ...

http://news.pchome.com.tw/science/zdnet/20090820/index-12507535220152050005.html

回應:dodo085 2010-04-27 11:20:34 (IP:  ) T 1915_R 5 引 用
在手機中留言三字經及五字經這樣可告他何罪?手機留言證據充足嗎?


回應:竹根 2010-04-27 17:16:41 (IP:  ) T 1915_R 6 引 用
侮辱的証據是充分的,簡訊只有當事人自個才能看見,談不上公然.

回應:gagaman 2010-07-21 10:28:17 (IP:  ) T 1915_R 7 引 用
上網貼文罵攤商 2成大學生遭起訴
TVBS 更新日期:"2010/07/20 13:10" 顧守昌

利用網路貼文罵人,小心吃上官司;在台南市成大附近賣綠豆湯老闆娘,因為跟向她承租攤位的滷味店女老闆,發生押金糾紛,2名大學生得知後,上網用三字經及粗話,大罵綠豆湯店的老闆娘,結果挨告,檢方依誹謗罪嫌,將大學生起訴。

遭到誹謗的綠豆湯老闆娘,秀出了學生們在網路上謾罵的文字,有人說「湯裡有蟑螂」,「有人控坑人1萬元」,甚至批判老闆娘的男女關係,有時整篇文字,三字經不斷,生意大受影響,老闆娘受不了名譽受損,一狀告上法院。

綠豆湯老闆娘吳阿蘭:「張某胡亂講,張某利用這些孩子,去散佈謠言。」

她說,因為向她承租滷味攤的女老闆,跟她有押金上的糾紛,1萬元押金扣掉代墊費後,只剩1千多元,對方不滿,竟然教唆學生在網上,公然誹謗她,而且聲浪愈來愈烈,三字經、粗話不斷,她忍無可忍才會提告。

吳阿蘭:「要不是要給孩子一個自新的機會,我們不會在6個月追溯期快到,才報案,那些孩子態度非常惡劣。」

成大學生:「寫那個文章,不要那麼情緒性的字眼。」成大學生:「私底下可以跟朋友聊一下,吐怨氣,但不要在網路上,這樣被告,理所當然。」

網路上粗話罵人,連同學都看不過去,2名成大學生被檢方依誹謗罪嫌起訴;老闆娘說,教唆誹謗的部分,她還會繼續提告,至於學生們,只要知錯能悔改,她無意告到底。

http://tw.news.yahoo.com/article/url/d/a/100720/8/29krv.html

回應:宋培元 2011-09-05 03:13:10 (IP:  ) T 1915_R 8 引 用
告人只是給國庫錢自己也拿不到,親身經歷奉勸各位少告人做好自己本份笑笑就好除非你要納稅那就告吧

回應:TAI 2012-05-03 22:43:14 (IP:  ) T 1915_R 9 引 用
轉貼新聞報章內文及照片會構成:"加重誹謗罪"?!

回應:竹根 2012-05-03 23:17:46 (IP:  ) T 1915_R 10 引 用
加上的字眼,構成誹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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