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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地位論述總整理 ■ 陳儀深

發表:文抄公 2007-08-07 13:37:08 閱覽數:10097 (IP:  ) T 2381_R 0 引 用
台灣地位論述總整理

■ 陳儀深

八月四日由台灣安保協會、台獨聯盟等團體共同主辦的「『國家定位』政策研討會」,發表工作性論文的有黃昭堂主席、林佳龍秘書長、沈建德博士、黃居正教授、陳隆志教授和我本人合計六位,涵蓋性雖非完全,但主要的論述都呈現了。黃主席說明舉辦的緣由是:希望整合各家理論,以免互相矛盾、對立甚至互相抵銷力量;然而這不是為了學術,而是因應獨立運動的需要,不免要有政治考量。

個人認為現階段本土陣營關於台灣地位的爭議,可以分作「已經獨立」、「尚未獨立」兩大類,第一類包括:

一、沈建德的當然獨立說,根據開羅宣言無效、一九五二年舊金山和約和聯合國憲章的主觀解釋來認定。

二、彭明敏等曾說過的狀態獨立說,溯自一九四九年分裂分治開始即是獨立狀態。

三、陳隆志教授的演進獨立說,即解嚴後歷經一九九一─一九九六年的民主化,是一種「有效自決」的過程,所以台灣已經是一個獨立國家。

前兩說比較是個人看法,在此不論,第三說則已成為民進黨的主流論述,它可以用來區隔兩蔣時代的外來政權非法統治階段,也可以在九○年代民主化的過程中迴避統獨爭議,前總統李登輝最近一年的說法亦可歸入此類。

其次,在「尚未獨立」這一大類之中,包括:

一、林志昇、何瑞元的主權在美說,乃根據二戰結束時(美國戰勝日本),美國是台灣的主要佔領權國,中國政府只是承麥帥之命佔領台灣,而佔領並不移轉主權,此說雖有「脫中」的作用,無奈美國政府的立場已一變再變。

二、黃居正、傅雲欽的主權屬中說,黃教授認為一九四九─一九七○年之間,海峽兩岸政府都明白宣示統一的意願,差別只在誰是合法代表中國,其後英美兩國都已放棄台灣地位未定論且與中國建交,最嚴重的是,當北京政府一再宣稱台灣是中國領土的時候,台灣政府從未正式反對,反而一再發表曖昧模糊的言論,此說富有針砭意義,但政治作用不佳(淪為中國內政問題,他國更難介入),況學術上是否混淆領土論與政府論仍有待商榷。

三、許多獨派社團和政論家主張的「主權屬台灣人民」但國際地位未定、尚須爭取國際承認。

其實,「已經獨立」的第三說,如果同時承認中華民國體制不正常、必須推動制憲正名,就與「尚未獨立」的第三說相當接近,因為爭取國際承認最有效的方法就是完成制憲正名。最近看到民進黨的「正常國家決議文」草案,大致已能掌握這個整合方向,只是論述時把一切的不正常歸咎於國民黨和共產黨是不夠的,恐怕要多多參考黃居正教授的意見做一些自我批判,並且對未來兩岸經貿關係應如何「有效管理」有所交代,才是面對危機、避免併吞、總結教訓的負責態度。

(作者為中研院近代史研究所副研究員)
http://www.libertytimes.com.tw/2007/new/aug/7/today-o2.htm

回應:文抄公 2007-08-07 13:42:58 (IP:  ) T 2381_R 1 引 用
《星期專論》台灣國家進行曲

◎陳隆志

以台灣國家元首的身分,陳水扁總統已於七月十九日,透過友邦駐聯合國常任代表的協助,正式向聯合國秘書處遞送以「台灣」名義加入為聯合國會員國的申請書,並由秘書長潘基文收下。這是歷史性的創舉,明確宣示台灣是一個愛好和平的國家,值得國人的肯定與支持。不過,潘基文罔顧真實及聯合國正當程序,經由聯合國法律部門將台灣的申請書退回。

與今年四月陳總統向世界衛生組織(WHO)以台灣之名申請加入為會員國一樣,中國政府當然會再度以台灣根本不是一個國家、而是中國的一部分,加以強烈的反對。因此,台灣是不是一個國家將成為國際政治勢力角逐的一個中心議題。

台灣、中國,一邊一國

台灣是一個主權獨立的國家,不是中國(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部分,也不是中國的內政問題。

依據國際法,國家的構成要素有四:(1)人民,(2)有效控制的領土,(3)政府,及(4)與外國交往的權能。國號並不是國家的構成要素。依此標準,台灣當然是一個主權獨立的國家,不受承認國或邦交國多少的影響。台灣是完全獨立於中華人民共和國之外的國家,連一日都不曾受其統治。台灣與中國是互不隸屬的兩個國家,是當代的政治現狀。

當代國際法對領土歸屬原則

自當代國際法原理看領土歸屬問題時,須特別把握下列三原則:

(1)時空性原則:在探討一八九五年的馬關條約將台灣割讓給日本是否有效等問題時,要適用一八九五年當時的國際法原則加以解決。但是,假使在整個演變的過程中,對領土歸屬的紛爭一直未解決,時至今日,便要適用今日的國際法原則來加以解決,而不能適用一百多年前的國際法,這就是「時空性原則」。

(2)國際解決領土爭端不使用武力的原則:這個和平解決爭端的原則是聯合國憲章最重要的一個原則。

(3)人民自決的原則:一個領土的歸屬,不是土地與財產的交易,而是牽涉到整個領土上住民的基本人權與生存福祉。所有關於領土住民將來的歸屬、地位等問題,都必須依據全體住民的意志來決定,這便是人民自決的真諦。

從國際法看台灣進化國家過程

由國際法的觀點來看,自一八九五年以來,台灣並不是中國的一部分。台灣是歷經持續的演進過程而成為一個國家。在此一進化過程中,可分為下列四個重要的階段:

(一)一八九五年至一九四五年:台灣是日本的殖民地。一八九五年,中國清朝與日本簽訂馬關條約,將台灣永久割讓給日本。依據當時的國際法,這是領土有效的轉讓,台灣成為日本的領土。

(二)一九四五年至一九五二年:台灣是第二次世界大戰後盟軍軍事佔領下的日本領土。盟軍的軍事佔領乃是由盟軍遠東最高統帥麥克阿瑟所指令授權,由蔣介石為首的中華民國軍隊代行。此舉屬於對台灣的軍事佔領,而不是取得台灣的主權或所有權。

一九四九年十月,中華人民共和國在中國大陸成立,中華民國領導者蔣介石流亡到台灣,開始長達三十八年(一九四九年︱一九八七年)的非法軍事戒嚴統治。就法律而言,當時(一九四九年)台灣仍是日本的領土;蔣介石政權僅是一個在國際法上不具合法性的外來流亡政權。

《舊金山對日和約》於一九五二年生效(於一九五一年簽訂)。和約明定日本放棄對於台灣與澎湖的一切權利、主權及領土要求,但未明定歸屬於任何國家。日本放棄後,台灣既未歸屬中華民國,也未歸屬中華人民共和國。台灣的國際法律地位因此暫時懸而未定,這就是「台灣地位未定論」的由來。對日和約締約國的共識是此未定的地位應在適當的時機依據聯合國憲章的原則決定,尤其是不使用武力的原則及人民自決的原則。

就戰後日本領土的處置,對日和約在國際法上的位階效力凌駕並取代《開羅宣言》與《波茨坦宣言》。開羅、波茨坦二宣言是同盟國基於戰爭的勝利與軍事的需要,所共同發表的片面政策性聲明,並沒有領土所有國日本的參與。而戰後的《舊金山對日和約》,不但有當時戰勝的同盟國參加,而且戰敗國的日本也參與其中,得到領土所有國日本明確放棄台灣的承諾。透過和約,同盟國與日本正式結束敵對關係。

(三)一九五二年至一九八七年:日本正式放棄後的台灣繼續處於蔣介石中國國民黨政權非法軍事佔領的戒嚴威權統治之下,是沒有得到台灣人民同意,是不合法、不正當的軍事佔領。

當時國際社會雖然有很高的期待,希望能與聯合國中國代表權的問題一併解決台灣國際法律地位的議題,但是,此一議題並沒有同時被決定。一九七一年十月聯合國大會第二七五八號決議僅僅決定聯合國中國唯一的合法代表是中華人民共和國,而非中華民國,將「蔣介石的代表驅逐」,而就台灣的國際法律地位並沒有做出任何決定。第二七五八號決議並沒有決定台灣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部分,也沒有授權中華人民共和國在聯合國代表台灣及台灣人民。因此,中國政府常常引用第二七五八號決議支持其擁有台灣的主張,根本是不正確的。

(四)一九八八年至二○○七年:台灣歷經持續的演進過程,在民主化、本土化的大趨勢下,達成有效的人民自決。一九八七年,中國國民黨長達三十八年的非法戒嚴解除,非法延續的長期軍事佔領開始轉型。自一九八八年李登輝繼任為總統之後,開始台灣的民主化、本土化,中華民國逐漸台灣化。在二○○○年的第二次總統直選中,民主進步黨的總統候選人陳水扁當選,結束中國國民黨政權長達五十五年的統治,政黨輪替、政權和平轉移。二○○四年,台灣主體政權連任。除了「經濟奇蹟」及發展獨特的社會文化制度,也將威權戒嚴統治轉型為民主的體制及生活方式。

探討台灣的國際法律地位,應把握變動的政治現實以及國際法的本質與基本原則。國際法並不是靜態死板的國際規則而已,而是一個動態持續的決策過程,力求實現人類共同的利益︱維持國際和平與安全及促進國際合作。

總之,台灣充分具備一個國家的條件(人民、領土、政府與主權),在過去曾經懸而未定的國際法律地位如今變為已定,進化為一個主權獨立的國家。

(作者陳隆志是台灣新世紀文教基金會董事長、台灣國際法學會理事長)

http://www.libertytimes.com.tw/2007/new/jul/29/today-p4.htm

回應:文抄公 2007-08-07 13:44:27 (IP:  ) T 2381_R 2 引 用
《星期專論-陳隆志》剖析台灣國家進化異言堂

由國際法來看,自一八九五年以來,台灣並不是中國的一部分。今日的台灣是歷經持續的演進過程而成為一個國家。在民主化、本土化的進化過程中,透過「人民的有效自決」,台灣已由第二次大戰後被軍事佔領地進化為一個國家,擁有主權及獨立性的國家特徵。這種台灣國家進化論,與歷史的發展、變動的政治情勢及動態的國際法本質與原則,相當符合,本人贊同這種國家進化的觀點,已於上週「台灣國家進行曲」的星期專論,加以論述。

有關台灣國際地位的各種觀點

實際上,有關台灣國際法律地位的問題,眾說紛紜,除了國家進化論之外,還有下列主要四說:

(一)台灣是中國的一部分: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主張台灣是中國的一部分,援引歷史、《開羅宣言》(加上《波茨坦宣言》)、繼承中華民國、聯合國大會一九七一年的第二七五八號決議、以及台灣是中國內政問題等支持其主張。

中國的論調,禁不起事實與國際法的驗證:

(1)數百年來的台灣歷史是一部外來勢力角逐的滄桑史,也是台灣住民爭取自主、生存發展的歷史:自原住民到漢人、荷蘭與西班牙兩殖民帝國在台的角逐、鄭氏王朝、清朝「三年一小亂、五年一大亂」有名無實的統治、在台灣設省後就割讓給日本、台灣民主國的成立、日本五十年的殖民統治,第二次大戰後由被軍事佔領地進化為一個主權獨立的國家。顯然,台灣不是「自古就是中國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2)就台灣的領土歸屬而言,開羅宣言與波茨坦宣言這種戰時聲明的效力,為舊金山對日和約所凌駕取代。日本依和約放棄後的台灣(包括澎湖),既不屬中華人民共和國,也不屬中華民國。難怪中國政府一直故意避免提到國際法上最有決定權威性的舊金山對日和約。

(3)中華人民共和國於一九四九年十月一日建立時,中華民國雖代表盟軍「軍事佔領」台灣,但並沒有取得台灣的主權或所有權。當時中華民國所沒有的權利,中華人民共和國當然無法繼承,也沒有權利可繼承。

(4)聯合國大會的第二七五八號決議並沒有承認台灣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部分。

(5)中華人民共和國自一九四九年成立至今,不曾一日對台灣行使有效控制,不曾統治、管轄台灣。根據國際法,台灣不是「中國的內政問題」,而是「國際關切」的問題,因為:台灣與中華人民共和國是兩個不同的國家;有關台灣國際法律地位的爭議,牽涉到國際條約及一般國際法的解釋;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台灣的文攻武嚇,危害亞太地區及世界的和平,是「威脅及破壞和平」的不法行為;中國的「反分裂國家法」違反國際法;台灣的將來,牽涉到國際法人民自決原則的有效落實,也會影響到二千三百萬住民的基本人權及福祉。

(二)台灣地位未定論:根據一九五一年締結、一九五二年生效的《舊金山對日和約》,日本正式放棄對台灣(包括澎湖)的主權、一切權利及主張,但未明訂日本放棄後的台灣之歸屬國。台灣不屬於中國,其國際法律地位未定。

日本在舊金山對日和約正式放棄殖民地台灣(包括澎湖),但和約沒有定明歸屬國,造成台灣的國際地位未定。解決國際地位未定問題最理想而又被期待的方法就是適用聯合國憲章人民自決原則,在聯合國主持下舉行公民投票,由台灣住民決定。但是,在國際、國內實際政治條件的限制下,一直沒有為解決台灣未定的地位舉行任何的國際性公民投票。因此,「台灣地位未定論」到今日仍有不少倡導、贊成者。

(三)台灣地位過去未定,現在也未定:台灣的國際法律地位在一九五二年未定,直到二○○七年的今日仍未定。對今日國際法律地位仍然未定的台灣,又有不同的說法:有人說台灣仍在「中華民國」的佔領統治之下;有人說台灣的主權屬於美國,因為美國是打敗日本的主要戰勝國;有人認為台灣的主權屬於台灣人民,但台灣還不是一個國家,因為「中華民國」還沒有滅亡,而台灣政府從來不曾「宣布台灣獨立」。

台灣的國際地位過去未定、現在也未定的說法,將國際法看做是僵硬的規則,而忽略了國際法的形成適用是動態的。自一九五二年到二○○七年這五十五年當中,世界的變動很大,台灣的變動也是。台灣今日的國際地位不可能凍結在一九五二年的當時。在台灣國家地位由未定到已定進化過程中,人民集體民主意志的展現及共同努力所造成在政治、經濟、社會、文化、人權各方面的成果,具有關鍵性的作用。

假使今日台灣的「地位仍未定」,繼續受「中華民國」的佔領統治,就不可忽視中華民國台灣化的事實,已改變了原來「佔領統治」的本質。

雖然美國是打敗日本的主要戰勝國,但是美國政府未曾主張日本放棄後台灣的主權屬於美國,「台灣關係法」幾乎將台灣當做一個國家看待。

日本放棄後,台灣的主權屬於台灣全體住民的說法,符合國際法主權在民、人民自決的原則。「中華民國」是不是已經滅亡、何時滅亡?意見特別分歧。台灣已進化為一個主權國家,是否有美國式「獨立宣言」的必要,值得商榷。以台灣之名申請加入為聯合國會員國,就具有積極宣示台灣是一個主權獨立國家的形式與實質。

(四)台灣是事實獨立的國家:台灣是一個事實獨立(de facto independence)的國家,但還不是法理獨立(de jure independence)的國家。

什麼是「事實獨立」,什麼是「法理獨立」?國際法專家的看法相當分歧。因此,如何區分的標準,也相當含糊。是以承認國的質與量來決定?而獲得「普遍的承認」到什麼程度才算是「法理獨立」?近半世紀以來,從一百多個新獨立國家的實例來看,此種區別已失去意義。

由國家進化到國家正常化

就事實獨立或法理獨立而言,台灣都是一個國家。依國際法,一個國家|不分大小、強弱、貧富,不管承認國或邦交國的多少|在法律上都具有平等的國際人格,享有主權及獨立性。

經過「人民的有效自決」,台灣已經由被軍事佔領地進化為一個國家,但還不是一個正常化的國家。就國家的構成要件來看,台灣代表我們國家事實的存在,「中華民國」則是一個虛幻的名號,造成人民國家認同的分歧以及台灣在國際上步步難行的困境。國際社會都以台灣稱呼我們,卻反對台灣政府及人民自稱為台灣。天下哪有這種道理!

台灣需要國家正常化。使台灣成為名實合一的正常化國家,才是真理。

編按:本文為〈台灣國家進行曲〉下篇,上篇已刊登於二○○七年七月二十九日A4版

(作者陳隆志,台灣新世紀文教基金會董事長、台灣國際法學會理事長)
http://www.libertytimes.com.tw/2007/new/aug/5/today-p6.htm

回應:文抄公 2007-08-07 13:47:06 (IP:  ) T 2381_R 3 引 用
台灣國家變奏曲 /回應陳隆志教授兩篇鴻文

■ 雲程

自由時報連兩個禮拜的星期專論刊出〈台灣國家進行曲〉與〈剖析台灣國家進化異言堂〉,陳隆志教授完整介紹了「國家進化的觀點」,同時認定台灣「已經」透過「人民有效的自決」進化為一個國家。兩篇文章有許多地方令人不解,暫以此文相借問:

台灣人民何時舉行過「人民有效的自決」?自決,為何要加上「人民」與「有效的」等形容詞?若陳教授意指「總統直選」,則「中華民國總統直選」如何等於「台灣人民自決」?在選舉前,是否告知選民總統選舉附帶自決的性質呢?更進一步想,若總統選舉等於自決,則台灣地位反而因四年一度的總統選舉結果而動盪不堪,從而坐實了「台灣地位未定」。

陳教授說「台灣已經事實獨立但非法理獨立」。事實上,國家獨立與否,端賴國際社會的「承認」。無論是「事實承認」或「法理承認」,都是國際法中的法律行為。對國家的事實承認是在臨時的基礎上給予較低程度的承認且隨時可以撤回,然而法理承認一經做出,除了國家的消滅、解體外無法撤回。有國家對「台灣」做出這樣的承認嗎?

的確如陳教授所言,國家存在無關邦交國數目,但「我國」的邦交國無一不以承認「中華民國」(這個代表中國的共和政體)做為前提,許多更是一九四五年以前就已建交。這樣的邦交國數目,如何能算是「台灣」的外交業績,從而證明「台灣是國家」呢?

〈國家權利與義務公約〉中國家的定義是:一、恆久人口;二、確定領土;三、政府;四、與他國交往的行為能力(capacity)。不是陳教授文中的:一、「人民」;二、「有效控制的領土」;三、政府;四、與他國交往的「權能」。另在〈舊金山和約〉中,是「日本放棄對台灣及澎湖列島的一切權利、權利根據及要求」,並非陳教授前文所說「日本正式放棄對台灣(包括澎湖)的主權、一切權利及主張」,或後文「日本放棄對於台灣與澎湖的一切權利、主權及領土要求」。

許多人說「中華民國佔領台灣」,但翻開〈總命令第一號〉,盟軍是指派「蔣介石元帥」佔領台灣,「中華民國」何時起、依據何種命令佔領台灣?蔣介石元帥(佔領)與中華民國(流亡)是怎樣的關係?若「佔領者」與「流亡者」都不擁有該地主權,那「中華民國」如何能轉化為台灣?

中文的「國家、政體與政府」(日文:國家、政府與政權)是國際法與政治學的入門概念,陳水扁是「政府」、「中華民『國』」是「政體」,中國才是「國家」。陳教授並未解釋:「政體」層次的ROC如何成為「國家」?甚至於異姓改宗來代表「台灣」?

再確定不過的事情是,與國際政治的日新月異不同,領土地位變遷的國際法程序:「透過條約形式的權力移轉」是嚴謹而難以撼動的。

(作者鑽研台灣地位問題,完整論述請參閱http://tw.myblog.yahoo.com/hoon-ting/)
http://www.libertytimes.com.tw/2007/new/aug/7/today-o3.htm

回應:文抄公 2007-08-19 02:09:18 (IP:  ) T 2381_R 4 引 用
從台灣身世思索未來 ■ 陳儀深

上星期我撰寫〈台灣地位論述總整理〉,雖然是歸納、轉述一場「國家定位研討會」的心得報告,其實也有平等看待各家說法的用意:在當今「一中原則」要吃定台灣的情況下,只要有抗中、脫中的用心就可看作台獨,因此各家論述雖有長有短可以互相攻錯,但不必以善惡忠奸的角度互相攻擊。若能達成這種認知,就初步實現主辦單位願望,接下去才是理論與事實的思辨,希望能找到最妥適的「航標定向」。

立刻有朋友來信提醒:雲程先生寫過的《佔領與流亡||台灣主權地位之兩面性》(二○○五年出版)以及《放眼國際:領土地位變遷與台灣》(上、下冊,二○○七年出版)應該列入哪一派?很抱歉我停留在以前的刻板印象,以為他與何瑞元一樣是「尚未獨立」類的「主權在美說」故未加處理,但經翻閱他的新書,發覺不容易歸類。雲程先生認為二戰以後國民黨軍隊佔領台灣,以及後來流亡來台的中華民國政府,在美國的授權或支持之下有效統治台灣,但是台灣的領土地位問題「至今尚未解決」,所以嚴格說是地位未定論而不是美屬論;不過他認為有權處理的管理當局是「以美國為主要佔領國的國際社會」,亦即舊金山和約的簽約國或聯合國,因為二戰的結束是「打群架」的結果,有大股東也有小股東。雲程先生不是從冷冰的國際法出發,而是從二戰之後諸多的國際案例研究中累積出原則,他的努力讓我想起十九世紀中葉鴉片戰爭之後,撰寫《海國圖誌》的中國思想家魏源(一七九四|一八五七)。比較起來何瑞元、林志昇把對象鎖定美國去打官司,行動力令人感佩但是太具體化、把成敗繫於一端則是缺點。

領土地位雖然未定,但台灣人民有自決權當然沒有疑義。在陳隆志教授看來,九○年代全面改選國會、總統直選就是「有效自決」的行使,所以台灣已經是獨立國家,剩下的只是正名、制憲、正常化的問題,若干國際法專家以及雲程先生則不以為然,他們認為建國另有要件,必須國際社會「承認」才算完成。

既然台灣還不是國家,就無法如呂副總統所說的去訴諸國際法庭,也難以直接加入「以國家為單位」的聯合國,未來實踐的方策如何?依雲程先生的建議似乎仍須啟動國際機制、經歷過渡政府或「基本法」的階段,這就涉及數十年來國際社會如何看待中華民國政府與台灣的關係,更重要的根源是,台灣人民特別是已經茁壯的民進黨,如何看待中華民國這個軀殼了。

(作者為中研院近史所副研究員)
http://www.libertytimes.com.tw/2007/new/aug/18/today-o5.htm

回應:文抄公 2007-10-03 01:42:09 (IP:  ) T 2381_R 5 引 用
駁邱義仁、謝長廷/先主權正名 再公投入聯 ■ 沈建德

自由時報報導,邱義仁在民進黨全代會說,明年三月通過入聯公投,就可說明台灣主權、改國號。而謝長廷也表示,改國號不必急,可等入聯公投成功再談。兩人的說法都值得商榷。

本人研究一七四國獨立史,絕大多數靠國際協議,只有極少數是靠本身或國際武力而獨立者。而國際協議的主要內涵是,殖民地同意宗主國(如美英法)繼續持有其境內礦山、港口或要塞,宗主國就同意放棄主權,由殖民地進行獨立公投,成功,宗主國就承認其獨立,支持加入聯合國。也有用法理逼退對方者,如波海三小國及東帝汶。談不攏的只好靠本身或國際武力解決。

所以,台灣入聯的工作,第一是否定中華民國對台主權,取得法理正當性之後,進行第二步的改國號、制憲,或入聯,然後以全民公投確認。在未釐清主權、改國號之前,國名是中華民國,入聯公投當然是中國的國內公投,因聯合國二七五八號決議,中華民國是中國的一部分。這種公投即使過了,國際上也難以承認。但是,改國號後的就公投不同了,是台灣國的公投,像東帝汶獨立公投一樣,不但國際承認,聯合國都替它辦公投、入聯。

過去,公投獨立論者省略殖民地以利益交換宗主國放棄主權及法理逼退強權的事實,強調「獨立」是「公投」得來的,這是一種誤導。不管是「獨立」或「入聯」,主權是第一要件。「台灣入聯」之所以未得美日支持,和主權有關。仔細觀察今年的「入聯」,中國以開羅宣言及二七五八號決議聲稱台灣是它的。二七五八號部分,扁政府說美國已糾正潘基文,但九月二十一日聯合國發佈的新聞仍稱台灣為「中國台灣省」,顯然沒改(見聯合國新聞中心英文網頁),而開羅謊言雖已拆穿,我友邦不論在九月十九日的總務委、二十一日的大會及現在的總辯論,皆未反駁,只說台灣有權公投自決。如此本末倒置,「入聯」不知要何時才能實現?

(作者為留美企管博士,前中興大學企管系副教授)
http://www.libertytimes.com.tw/2007/new/oct/2/today-o2.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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