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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繼承編修正限定繼承草案

發表:竹根 2009-05-22 06:53:20 閱覽數:6717 (IP:  ) T 2790_R 0 引 用
民法繼承編修正限定繼承草案

民法繼承編修正草案新的修法方向有關限定繼承的溯及既往範圍,不會全面溯及既往,將限縮在保證契約債務、代位繼承(即隔代繼承)和無法知悉被繼承人有債務等三種情況,未來修法通過後,民眾只須以遺產償債,超過遺產部分債務,不再須要「父債子還」。

繼承人在新法通過前已返還債務,法務部指出,為維持法律安定性,兼顧債權人權益及交易安全,修正草案將明定繼承人不得要求返還。

立委同意採取法務部意見,僅修法採取部分溯及既往原則,針對保證契約債務等三種最常發生、且最不公平情況才能溯及既往,以僅負有限責任方式,繼承債務。

回應:竹根 2012-01-06 16:12:51 (IP:  ) T 2790_R 1 引 用
新北市一名婦人,17年繼承父親28萬遺產,但卻同時繼承了近700萬債務,她每月被銀行扣薪,多年來總共扣了150多萬,苦不堪言,不過現在法院照民法修正的規定,認為銀行追討債務,不能超過婦人繼承遺產的數目,判決銀行不得再對婦人扣薪,也成了婦人新年的最大禮物。

全案還可上訴。

http://news.ftv.com.tw/NewsContent.aspx?ntype=class&sno=2012105S03M1


從繼承人在新法通過前已返還債務,明定繼承人不得要求返還的情形下。未清償的餘債不得再要求,應合乎比例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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